2023年06月15日 星期三

关于公开征求 《邯郸市永年区封山公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1         发布人:永年区政府办

 

关于公开征求

《邯郸市永年区封山公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永年区山地生态保护,有效防范森林火灾、乱砍滥伐、非法采石采砂等行为,守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邯郸市永年区封 山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声音,提高公告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逾期将不再受理意见建议。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反馈。将书面意见建议寄送至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地址:邯郸市永年区规划展馆,邮政编码:057150。

(二)邮箱反馈。将反馈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ynqfhzx@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永年区封山公告征求意见”。

(三)电话反馈。联系电话:15833068160,联系人:张谦,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接受咨询和意见反馈。

三、附件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森林防火封山防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感谢社会各界对永年区山地生态保护和封山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森林防火封山防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日    

 

 

 

 

 

 

 

附件: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森林防火封山防火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我区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防火期(暨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封山防火区域(暨高火险区域):永年区境内的所有森林景区、生态公益林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等。

三、各涉林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四、在封山防火期,严禁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严禁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地内进行工程施工或采矿的,需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各乡、镇要在进入本辖区重点林区的路口依法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查扣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财物等,并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各级广播、电视、通信、报刊等宣传媒体要高密度播(刊)发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或者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七、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林缘农田内焚烧秸秆的,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所在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依法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重点乡镇、重点旅游景区,在封山防火期内,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对市、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罚。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区森防指办报告(电话:6881010、119、12119、110)。各级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有效期为2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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