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5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 向上级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5〕63号)文件精神, 对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由18项调整为15项,其中城市管理领 域7项,文化旅游领域3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农业农村领域 1项,民族事务领域1项,宗教事务领域1项。现将《永年区下 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 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永政字〔2024〕9号)文件 中永年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调整为《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 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
乡镇依法行使新的行政处罚事项后,除15项以外的原下放 乡镇的处罚事项,自行收回至原下放部门,原下放部门继续依法履行收回的行政处罚事项职责。各乡镇在2025年3月4日前已 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相关部门及乡镇应当做 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各乡镇、各部门按要求完成行政处 罚事项调整后,于2025年3月10日前将新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向 区司法局备案。各乡镇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 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多层 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区政 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 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行使。区政府有关 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 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同时,加强 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 助、协作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2 0 2 5 年 3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 号 |
领域 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一、乡镇原有行政处罚事项(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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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 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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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 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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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 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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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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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 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 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 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 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 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5 |
城市 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 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 满后未及时撤洗、或者不及时整 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 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 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 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6 |
城市 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 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 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7 |
城市 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 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 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8 |
城市 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 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 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9 |
城市 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 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10 |
城市 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 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 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序号 |
领域 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1 |
文化 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 条第三款 |
12 |
文化 旅游 |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 种植作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 令第476号)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
13 |
文化 旅游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 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14 |
生态 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 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 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15 |
生态 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 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 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 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16 |
农业 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 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 修订)第六十八条 |
17 |
民族 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 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 ( 三 ) ( 四 ) ( 六 ) ( 七 ) ( 八 ) 项 |
18 |
宗教 事务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 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 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 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