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公报
HANDANSHI YONGNIANQU RENMIN ZHENGFU GONGBAO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第2号 (总第16号)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区政府办文件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永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已经2024年7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对象
(一)实施征地区片价以来,在永年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永年区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征地参保补贴范围。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1.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2.其他不符合享受征地参保补贴的情形。
二、基准日的确定
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的,以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本《办法》实施前征地的,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基准日。
三、补贴标准
补贴到户金额=家庭被征收土地面积×土地区片价(基准日区片价)×10%。
四、补贴方式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补贴到户、落实到人”方式予以补贴,由被征地农民家庭提供享受补贴人员和补贴金额,村、乡镇签字盖章确认。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参保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补贴申报程序
征地参保补贴以村为单位统一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村(社区)委会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和征地亩数信息等材料,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附件3)并登记造册(附件4)。以上材料村(社区)委会应安排专人于被征地农民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乡镇核定。
(二)所在乡镇核对以上信息,将享受征地参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同意上报)加盖公章,安排专人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享受征地参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和征地亩数材料、《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上工作应于接到村委会提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以上材料,核对以上人员征地信息,确定征地基本情况,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征地基本情况的函》(附件5),附相对应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对该批次征地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是否足额到账,核对家庭人员、被征地面积、确定补贴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将补贴落实到位。
六、资金筹集
(一)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区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13%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区外单位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30%的比例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风险基金。区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土地出让纯收益标准进行核算,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风险基金=征收面积×土地出让纯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5%。
风险基金由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三)区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及时调整发布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提取比例。
(四)财政保障。以上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时,由区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兜底保障。
(五)征地报批前,政府或用地单位按照核定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预存账户。
(六)征地批准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由预存户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账户。
(七)征地未批准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提出退款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将预存款原渠道退回。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区政府认定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认定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区政府认定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同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严格责任落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管理,安排资金兜底保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地审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等工作;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征地基本情况,提供被征地农民土地确认情况;将征地批复文件及时传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宣传、调查、公示、确认工作。
(三)确保安全稳定。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工作可追溯、成效可检验。要把严格纪律贯彻工作始终,不断优化工作作风,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补贴工作扎实推进、平稳开展。要加强对工作推进中情况的研判,做好补贴落实的风险评估,做到规范操作,防范化解风险。要做好补贴落实宣传工作,密切关注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安全稳定推进。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12)、《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上级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征地区片价实施以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另行规定。
(三)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2.永年区___乡(镇)___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3.永年区___乡(镇)___村享受征地参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4.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xxx批次(项目)
征地基本情况的函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生产队别: 家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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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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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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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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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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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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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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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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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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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家庭农业用地面积(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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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面积(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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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批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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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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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
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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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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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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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对应选择栏打“√”。3.出生年月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以户口簿为准。4.此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永年区______乡(镇)______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就我村村民(见花名册)是否可以享受征地参保补贴一事,我村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_____人,实到会代表_____人,符合会议组织要求。
经村民代表共同核对相关信息,确认我村所提供的村民(见花名册)基本信息真实有效。经举手表决,同意上述人员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以上决议全体与会代表全员通过。
与会代表名单:
村委会(章) 乡(镇)政府(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永年区 乡(镇) 村享受征地参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单位: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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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编号 |
生产队列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征地前家庭农业用地面积 |
政府征地面积 |
补贴金额 |
政府征地批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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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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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规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4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xxx批次(项目)征地基本情况的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文号)文件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地审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等工作;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征地基本情况,将征地批复文件及时传至相关部门”的要求,经我单位根据xxx乡镇xxx村所提供的村民相关信息,核对我区xxx批次(项目)征地卷宗,该批次涉及征收xxx村土地xx亩。
后附相对应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征地批复(复印件)。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印发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年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永年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年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和防范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区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的及时、有效灾害应急防控和救援体系,切实维护全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沙尘暴的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各乡镇要组建应急工作专班,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对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要常抓不懈,时刻做好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各项准备,遇到灾害时,能够迅速、及时、有效地处置。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3个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林造发〔2005〕10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体系的通知》(林沙发〔2005〕18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冀政〔2007〕8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2005〕10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21〕77号)。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发生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或相邻地区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影响到我区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
(2)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3)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
(4)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或有乡镇提出请求,需要区级指导救灾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1.永年区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当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时,区政府成立区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区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订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我区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出应急指令、指挥协调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完成国家和省、市、区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编制和修订永年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负责应急信息收集、处理和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我区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完成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组织协调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应对沙尘暴灾害各项工作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参与灾情调查,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区政府同意的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预防体系等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
4.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区本级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相关工作经费。
5.区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的气象评估工作;在发现沙尘暴灾害性天气征兆后,及时作出预报,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的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7.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协调事发地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沙尘暴灾害中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区交警大队:负责在沙尘暴灾害发生时,适时发布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出行和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道路封闭措施,做好社会交通的维护与疏导。
11.区公安局:负责在沙尘暴灾害发生、灾后重建以及救灾物资发放时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12.区人武部:负责动用民兵、协调现役部队参加应急抢险,协助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乡镇组织领导机构。
各乡镇政府应成立沙尘暴应急机构,制订本辖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本辖区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应急预案报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备案。
三、沙尘暴预警和监测
(一)沙尘暴预警信号等级。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二)沙尘暴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
沙尘暴预警信号由区气象台发布和解除。
(三)预警响应。
1.黄色和橙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监视灾情,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信畅通,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天气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区气象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安排本辖区内机关、厂矿、学校和群众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要入圈。
2.红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密切监视灾情,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信畅通,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天气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区气象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本辖区人员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推迟上学或放学。受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暂时封闭道路。
四、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一)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四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造成5-10人死亡,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1.四级响应(Ⅳ级)。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且不需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由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区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乡镇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2.三级响应(Ⅲ级)。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且需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启动区、乡镇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把沙尘暴灾害及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报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应急办”)。
3.二级、一级响应(Ⅱ级、Ⅰ级)。发生重大、特大(Ⅱ级、Ⅰ级)沙尘暴灾害时,由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报请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启动区、乡镇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把沙尘暴灾害及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三)分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Ⅳ级响应及应对措施。发生灾情时,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接到沙尘暴灾害信息后,启动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由区总指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并及时把启动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情况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1)由副总指挥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及时开展救灾工作。
(2)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会同区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及市沙尘暴应急办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告知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县(市、区)。
(3)召开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安排,并组成现场工作组。
(4)现场工作组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由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5)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2.Ⅲ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必要时由总指挥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及时开展救灾工作。
(2)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会同区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沙尘暴灾害应急办和区政府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告知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县(市、区)。
(3)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并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市林业局、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4)现场工作组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由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3.Ⅱ级、Ⅰ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
(2)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会同区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沙尘暴应急办和区政府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告知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县(市、区)。
(3)召开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市林业局、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4)现场工作组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由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五、信息报告和通信联络
(一)信息收集和报告。
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区、乡镇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由本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汇总后向上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报告。
3.信息报告时限与内容要求。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要将沙尘暴发生的强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在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报告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市沙尘暴应急办;属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市沙尘暴应急办,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二)通信联络。
在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区有关部门和沙尘暴灾害发生所在乡镇都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明确主要联络人员、联络方式,确保通信畅通。
六、沙尘暴灾后调查评估
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在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必要时邀请市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
七、信息发布
沙尘暴相关信息由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集中管理,统一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八、保障措施
(一)交通、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要做好铁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等的抢修和维护,做好应急救援交通保障工作。
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健全各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备用通信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讯设备,保证通信渠道畅通,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沙化基础信息保障。
做好全区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监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支撑。
(三)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完善全区荒漠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区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迅捷、真实和可靠。
(四)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工作经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沙尘暴临时应急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有关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保证在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时能够迅速反应。要应用已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1.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预警信号、响应措施等相关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2.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对区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人员,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沙尘暴灾害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机构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强沙尘暴: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特强沙尘暴:是指狂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实施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防御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在沙尘暴灾害中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日印发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2024年4月30日以前公布实施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2024年7月23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2024年4月30日以前区政府规范性文件27件,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9件。
二、2024年4月30日以前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废止,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三、予以修改的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按程序申请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文本。
附件:1.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保留的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
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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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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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永年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规〔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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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
永政告〔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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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整治提升砂石加工行业的实施意见 |
政府便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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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 |
永政告〔2022〕1号 |
|
5 |
关于重型柴油货运车辆绕行的通告 |
永政告〔2022〕2号 |
|
6 |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永政字〔2022〕9号 |
|
7 |
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永政字〔2022〕12号 |
|
8 |
关于公布永年区河湖保护名录的通告 |
永政告〔2021〕1号 |
|
9 |
关于划定永年区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
永政告〔2021〕2号 |
|
10 |
关于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车)违法行为的通告 |
永政告〔2021〕5号 |
|
11 |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永政告〔2021〕6号 |
|
12 |
关于加强洺河龙泉缓洪工程占地和管理范围内项目和人口管理的通告 |
永政告〔2021〕8号 |
|
13 |
关于印发《永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规〔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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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永政规〔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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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印发《永年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规〔2021〕4号 |
|
16 |
关于印发《永年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区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
永政规〔2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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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永政字〔2021〕8号 |
|
18 |
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综合改革提升供销服务农民生产生活能力的实施意见 |
永政字〔2021〕10号 |
|
19 |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20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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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关于印发《永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2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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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
永政告〔2020〕3号 |
|
22 |
关于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通告 |
永政告〔2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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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开展自然资源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通告 |
永政告〔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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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印发永年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便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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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印发《永年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便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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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印发永年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政规〔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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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印发永年区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政字〔2017〕7号 |
附件2
保留的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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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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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
永政办规〔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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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印发《永年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办规〔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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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永政办规〔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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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加快永年区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
〔2021〕—8号 |
|
5 |
关于印发《永年区煤矸石烧结砖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17号 |
|
6 |
关于印发《永年区灌装燃气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政府便签 |
|
7 |
关于印发《永年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政府便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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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调整永年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永政办规〔2020〕1号 |
|
9 |
关于印发永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办规〔2020〕2号 |
附件3
废止(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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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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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永年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永政字〔20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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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权力事项的公告 |
永政办规〔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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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整治村民集体住宅楼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通告 |
永政告〔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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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实施意见 |
永政字〔2017〕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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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永政办规〔2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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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印发《永年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永政规〔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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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依法关闭非煤矿山企业的公告 |
永政告〔20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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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印发《永年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和《永年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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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发关于扎实稳定全区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
永政字〔20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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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永年区产业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政府便签 |
附件4
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永年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字〔2018〕33号)
(一)将文件中“区林业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修改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将“区农牧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将“区环保局”修改为“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将第六条中“区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统称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修改为“区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为各领域湿地监管部门”。
(三)将第十条中“确因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修改为“确因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四)将第十二条中“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时,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修改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巡查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协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六)将第三十七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二、《永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永政字〔2013〕37号)
(一)将文件中的“县”,如“永年县、县民政局”修改为“区”,如“邯郸市永年区、区民政局”。
(二)将文件中“天府院殡仪服务中心(包括正西火化场和六星火化场)”修改为“永年区殡仪馆”。
(三)将第二条中“三年骨灰寄存费(寄存在县骨灰堂及乡村所建的公益性骨灰堂,不包括经营性公墓)”修改为“三年骨灰寄存费(寄存在区骨灰堂及乡镇、村所建的公益性骨灰堂,不包括经营性公墓)”。
(四)将第三条第一项中“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委会(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项中“在县骨灰堂或乡村公益性骨灰堂寄存骨灰时凭《火化证》和《永年县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寄存联)免费办理寄存手续”修改为“在区骨灰堂或乡镇、村公益性骨灰堂寄存骨灰时凭《火化证》和《永年区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寄存联)免费办理寄存手续”。
(五)将第五条中“各乡镇、村街要积极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在醒目位置公示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修改为“各乡镇、村街(社区)要积极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在醒目位置公示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纪检监察部门”修改为“区纪委监委”。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印发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和《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冀政办字〔2024〕7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由47项变更为18项,其中城市管理领域7项,文化旅游领域4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水利领域2项,农业农村领域1项,民族事务领域1项,宗教事务领域1项。现将《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原《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2023年6月2日印发)中永年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调整为《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
乡镇依法行使新的行政处罚事项后,除18项以外的原下放乡镇处罚事项,自行收回至原下放部门,由原下放部门继续依法履行收回的行政处罚事项职责。各乡镇、各部门按要求完成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后,于2024年12月30月前将新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向区司法局备案。
各乡镇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行使。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同时,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附件
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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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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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原有行政处罚事项(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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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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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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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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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
5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
|
6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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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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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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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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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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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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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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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文化旅游 |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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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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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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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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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利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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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利 |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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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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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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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宗教事务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