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字〔2024〕9号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和《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冀政办字〔2024〕7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由47项变更为18项,其中城市管理领域7项,文化旅游领域4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水利领域2项,农业农村领域1项,民族事务领域1项,宗教事务领域1项。现将《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行政处罚事项
原《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2023年6月2日印发)中永年区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调整为《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
乡镇依法行使新的行政处罚事项后,除18项以外的原下放乡镇处罚事项,自行收回至原下放部门,由原下放部门继续依法履行收回的行政处罚事项职责。各乡镇、各部门按要求完成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后,于2024年12月30月前将新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向区司法局备案。
各乡镇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为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行使。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同时,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一、乡镇原有行政处罚事项(3项) |
|||
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二、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18项) |
|||
4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5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6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7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8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9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10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11 |
文化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12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3 |
文化旅游 |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
14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15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16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17 |
水利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18 |
水利 |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19 |
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20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21 |
宗教事务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 |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印发《永年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