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年工业园区标准工业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永年工业园区标准工业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8月23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年工业园区标准工业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永年工业园区标准工业厂房分割转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促进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入园发展,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永年工业园区(含托管范围)内已建设或拟建设的标准工业厂房,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善,按照标准工业厂房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科技研发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可分割工业厂房。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标准工业厂房须在永年工业园区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它相关要求,具备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配套功能。
(二)在永年工业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入驻企业须为符合产业园规划定位的生产制造、科技研发型小微企业。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商业、商务以及超荷载的中大型仓储物流等非工业用途。
(三)项目入区时有相关扶持协议的,须由协议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后,投资人方可提出分割转让申请。
(四)分割转让的对象应当是符合我区及永年工业园区发展的企业,不得转让给自然人。
第四条 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一)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标准厂房应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登记单位,设计时应考虑厂房分割后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可独立使用。
(二)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同时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三)办公、物业、宿舍等配套用房,以及产业园内的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必备的生产配套用房,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承担相应管理服务义务,由运营单位或共同指定园内单位统一管理。以上用房和设施应由开发单位自持,不得转让。
(四)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等级,不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口等;共用的室外消火栓、水池等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室内装修应重新申报消防审核(设计备案)、消防验收。
(六)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原则上以共用面积确权,不再进行土地分割;建筑(构造)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申请房屋、土地一并转移登记。
(七)申请分割转让需按开发建设分期分批进行(销售和抵押),不允许无序随意选择性转让。
(八)分割单位必须权属清晰,符合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第五条 办理流程
(一)项目开发单位须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首次登记。
(二)项目开发单位向永年工业园区提出分割申请。
(三)永年工业园区牵头,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提出的分割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行业类型、主要产品、人员配备、主要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分割范围、生产安全性、环保要求、消防要求等。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审核合格的开发单位办理分割转让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
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备案后,土地受让人(开发单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受让方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再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七条 后续监管
永年工业园区牵头,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对改变有关批准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八条 产权办理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经永年工业园区审核同意分割的相关意见书(入区协议,且入区协议中明确产权分割意见);
(二)分割房产测绘资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分割单位与统一指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指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等);
(五)税费缴纳凭证;
(六)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