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7 发布人:政府办
关于《关于印发永年工业园区标准工业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我区紧固件配套服务中心“共享工厂”工作需要和为规范永年工业园区标准工业厂房分割转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促进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入园发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永年工业园区标准工业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暂行办法》,先后征求了永年工业园区、住建等7个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该《暂行办法》的印发为我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底层根基,提供了政策支撑,同时破除和解决了制约工业企业发展的项目用地难、产权分割难、资产抵押难、资产盘活难等诸多现实问题。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永年工业园区(含托管范围)内已建设或拟建设的标准工业厂房。
2、认定标准。标准工业厂房须在工业园区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它相关要求,具备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配套功能。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商业、商务以及超荷载的中大型仓储物流等非工业用途。项目入区时有相关扶持协议的,须由协议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后,投资人方可提出分割转让申请。分割转让的对象应当是符合我区及工业园区发展的企业,不得转让给自然人。
3、分割转让基本要求。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标准厂房应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设置有固定界限。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办公、物业、宿舍等配套用房,以及产业园内的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必备的生产配套用房,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等级,不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原则上以共用面积确权,不再进行土地分割。
4、办理流程。项目开发单位须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首次登记;项目开发单位向工业园区提出分割申请;工业园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核后出具审核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审核合格的开发单位办理分割转让登记。
四、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