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字〔2024〕4号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2024年4月30日以前公布实施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2024年7月23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2024年4月30日以前区政府规范性文件27件,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9件。
二、2024年4月30日以前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废止,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三、予以修改的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按程序申请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文本。
附件:1.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保留的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1 |
关于印发《永年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规〔2023〕1号 |
2 |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
永政告〔2023〕1号 |
3 |
关于整治提升砂石加工行业的实施意见 |
政府便签 |
4 |
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 |
永政告〔2022〕1号 |
5 |
关于重型柴油货运车辆绕行的通告 |
永政告〔2022〕2号 |
6 |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永政字〔2022〕9号 |
7 |
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永政字〔2022〕12号 |
8 |
关于公布永年区河湖保护名录的通告 |
永政告〔2021〕1号 |
9 |
关于划定永年区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
永政告〔2021〕2号 |
10 |
关于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车)违法行为的通告 |
永政告〔2021〕5号 |
11 |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永政告〔2021〕6号 |
12 |
关于加强洺河龙泉缓洪工程占地和管理范围内项目和人口管理的通告 |
永政告〔2021〕8号 |
13 |
关于印发《永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规〔2021〕1号 |
14 |
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永政规〔2021〕2号 |
15 |
关于印发《永年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规〔2021〕4号 |
16 |
关于印发《永年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区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
永政规〔2021〕5号 |
17 |
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永政字〔2021〕8号 |
18 |
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综合改革提升供销服务农民生产生活能力的实施意见 |
永政字〔2021〕10号 |
19 |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2021〕—9号 |
20 |
关于印发《永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21〕—14号 |
21 |
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
永政告〔2020〕3号 |
22 |
关于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通告 |
永政告〔2020〕4号 |
23 |
关于开展自然资源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通告 |
永政告〔2020〕5号 |
24 |
关于印发永年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便签 |
25 |
关于印发《永年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便签 |
26 |
关于印发永年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政规〔2019〕2号 |
27 |
关于印发永年区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政字〔2017〕7号 |
附件2
保留的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1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
永政办规〔2022〕1号 |
2 |
关于印发《永年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办规〔2021〕1号 |
3 |
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永政办规〔2021〕2号 |
4 |
关于加快永年区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
〔2021〕—8号 |
5 |
关于印发《永年区煤矸石烧结砖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17号 |
6 |
关于印发《永年区灌装燃气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政府便签 |
7 |
关于印发《永年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政府便签 |
8 |
关于调整永年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永政办规〔2020〕1号 |
9 |
关于印发永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办规〔2020〕2号 |
附件3
废止(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1 |
关于印发《永年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永政字〔2022〕5号 |
2 |
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权力事项的公告 |
永政办规〔2019〕1号 |
3 |
关于整治村民集体住宅楼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通告 |
永政告〔2019〕2号 |
4 |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实施意见 |
永政字〔2017〕29号 |
5 |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永政办规〔2020〕3号 |
6 |
关于印发《永年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永政规〔2021〕3号 |
7 |
关于依法关闭非煤矿山企业的公告 |
永政告〔2021〕7号 |
8 |
关于印发《永年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和《永年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6〕31号 |
9 |
印发关于扎实稳定全区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
永政字〔2022〕7号 |
10 |
永年区产业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政府便签 |
附件4
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件)
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永年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字〔2018〕33号)
(一)将文件中“区林业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修改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将“区农牧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将“区环保局”修改为“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将第六条中“区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统称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修改为“区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为各领域湿地监管部门”。
(三)将第十条中“确因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修改为“确因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四)将第十二条中“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时,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修改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巡查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协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六)将第三十七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二、《永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永政字〔2013〕37号)
(一)将文件中的“县”,如“永年县、县民政局”修改为“区”,如“邯郸市永年区、区民政局”。
(二)将文件中“天府院殡仪服务中心(包括正西火化场和六星火化场)”修改为“永年区殡仪馆”。
(三)将第二条中“三年骨灰寄存费(寄存在县骨灰堂及乡村所建的公益性骨灰堂,不包括经营性公墓)”修改为“三年骨灰寄存费(寄存在区骨灰堂及乡镇、村所建的公益性骨灰堂,不包括经营性公墓)”。
(四)将第三条第一项中“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委会(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项中“在县骨灰堂或乡村公益性骨灰堂寄存骨灰时凭《火化证》和《永年县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寄存联)免费办理寄存手续”修改为“在区骨灰堂或乡镇、村公益性骨灰堂寄存骨灰时凭《火化证》和《永年区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寄存联)免费办理寄存手续”。
(五)将第五条中“各乡镇、村街要积极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在醒目位置公示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修改为“各乡镇、村街(社区)要积极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在醒目位置公示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纪检监察部门”修改为“区纪委监委”。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