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任〔2024〕3号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李波等同志任免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区政府研究决定:
李 波同志任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刘志栋同志任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畅一同志任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李利国同志的区乡村振兴局局长职务。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1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