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冀政办字〔2020〕186号)等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23-2024年本市辖区内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防火期(暨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封山防火区域(暨高火险区域):邯郸市境内的所有森林景区、生态公益林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
三、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四、在封山防火期,严禁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严禁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地内进行工程施工或采矿的,需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各县(市、区)要在进入本辖区重点林区的路口依法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查扣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财物等,并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各级广播、电视、通信、报刊等宣传媒体要高密度播(刊)发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或者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部门要做好火场区域气象预报;林业部门要做好火场监测及火情的早期处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机关要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救治受伤人员;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协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按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
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林缘农田内焚烧秸秆的,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所在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依法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火灾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告处理结果。
九、各重点乡镇、重点旅游景区,在封山防火期内,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对市、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罚。
十、本通告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邯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