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公报
HANDANSHI YONGNIANQU RENMIN ZHENGFU GONGBAO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第1号 (总第12号)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年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28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38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稳定全区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5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永年区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166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3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201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型柴油货运车辆绕行的通告.....................202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扬尘治理攻坚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204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年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244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实施科技创新跃升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255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年区货运车辆主城区限行规定的通告.....................................................................................................................269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271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提升我区政务服务效能,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以审批环节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事项集中办理,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加强智慧支撑作用,强化监督评价效果,构建系统完备、制度健全、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打造智能高效、标准规范、服务便捷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以下范围:
(一)区综合政务服务大厅;
(二)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三)区政府直属部门自建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自建大厅”),指在区综合政务服务大厅“一门之外”自建的,集中办理确因受场地条件限制或特殊工作需要、无法进驻区综合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实现就近办理、多点可办的办事大厅。
三、主要任务
(一)审批服务事项集中进驻办理。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为目标,全面推行各类便民利企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全面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确保各类政务服务场所审批服务标准统一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办理环节原则上应集中在服务大厅完成,实现大厅事大厅办。区综合政务服务大厅的进驻部门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对进驻人员充分授权。
(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有序划转。区有关部门依据《市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划转指导目录》(2021年版),有序将有关事项向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划转。划转事项涉及现场核查的,应由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区行政审批局与同级监管部门建立协同机制,联合组织现场核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区行政审批局。
(三)科学统筹向基层依法赋权。区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审批服务向基层延伸的有关要求,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登记、卫生健康、民生保障等审批服务事项,依法统一赋权乡镇实施。整合直接办结、审核转报、赋权承接、进驻办理等各类事项,全部集中受理、办理,实现群众办事“只进一门”。
(四)优化大厅窗口综合受理模式。区综合政务服务大厅中,区行政审批局设立综合受理机构,推行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不动产、税务等进驻部门分领域各自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大厅聚焦企业准入准营、工程项目建设,开设“证照联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特色专区(窗),实行一件事“套餐”式并联审批服务。各自建大厅参照区综合政务服务大厅模式,采取综合受理、集成服务模式运行。
(五)提升大厅窗口受理服务质量。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应优化办理流程,逐项编制办事指南,规范细化审查要点,及时动态更新,多渠道公开发布;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申请人在大厅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办理程序简单、标准明确、无特殊环节的即办事项,可设置即办窗口,实行受审合一、当场办结。
(六)持续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一是事项管理标准化。审批服务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编制公开各级保留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严禁违规设置和擅自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确需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的,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二是审批流程标准化。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结果样本等实施要素开展审批服务,建立健全告知、受理、承办、批准、办结、送达、投诉等各审批环节办理规范。三是场所建设标准化。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完善各类标识指引,配备配齐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充分满足服务对象咨询、自助办理等需求。
(七)实施审批服务全链条改革。一是打造准入准营一体化服务模式。按照《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字〔2021〕8号)要求,严格落实《河北省涉企经营前置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统筹推进“证照分离”“证照联办”改革,持续推动事项集成与并联服务。二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推进速度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21〕61号),精简整合审批流程,减少规范审批环节,推动“一站式”集中并联审批。
(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审批服务工作的指导,要经常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审批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属于本系统的审批事项,各级要按照法定权限,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能;对下放(委托)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制定业务管理细则,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定期对下放(委托)事项进行督导检查;对于权限内多级可办的审批事项,坚持就近便民原则,以基层办理为主。
(九)强化审批服务智慧支撑。一是积极推进政务服务网与政务服务大厅深度融合。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事项应与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保持统一,网上平台、实体大厅应使用同一系统平台受理审批,避免不同业务系统间重复录入。二是不断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智慧办理水平。推动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通过电子签章、人脸识别、电子证照等强化技术赋能,除不宜网上办理事项外,按要求实现可推行全流程网办政务服务事项100%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持续优化完善大厅自助办理服务功能,提升自助服务区智慧化水平,推动一般简易审批服务事项通过智能终端自助申报、自动核验、智能审核、快捷出证。
(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区政务服务大厅要构建“内部效能监督+外聘监督员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群众评价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体系,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2020〕—15),参照邯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务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邯郸市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入驻窗口“红黄旗”管理制度》《入驻窗口首席代表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监督制约机制和入驻窗口协调管理机制,对监督原则、指标体系、组织领导、检查方式、结果运用统一标准规范,构建事项管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监督评价的全闭环政务服务监督体系,通过监督检查倒逼窗口工作人员端正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营造担当实干、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
四、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区直各部门、乡镇和工业园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审批服务工作指导,加强政策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要关心支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统筹做好人员、场地、信息化、经费保障,为政务服务改革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统筹推进,部门协同发力。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整体推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标准等业务指导,与行政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行业政策标准,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既相互制约又协调联动的审管衔接机制,实现重要信息实时推送,交流共享。
(三)健全机制,强化督导问效。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提升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问题督办、评价督导等保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工作举措,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监督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宣传平台,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措施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将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宣传与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社会引导等结合起来,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附件:1.区政务服务大厅集中进驻事项目录
2.区自建大厅进驻事项目录
3.乡镇(街道)确权赋权事项目录(2021年版)
附件1
区政务服务大厅集中进驻事项目录
(共262项)
|
序号 |
实施单位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备注 |
|---|---|---|---|---|
|
1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
2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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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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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节能审查 |
|
|
5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
|
|
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
|
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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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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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 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
|
1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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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
|
13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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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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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
|
16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
|
1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
|
1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
|
1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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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
2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
2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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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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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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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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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
|
2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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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 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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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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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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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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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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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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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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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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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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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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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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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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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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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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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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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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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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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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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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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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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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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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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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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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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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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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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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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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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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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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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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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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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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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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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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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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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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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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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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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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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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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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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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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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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7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 种子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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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部分权限委托乡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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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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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
|
7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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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确认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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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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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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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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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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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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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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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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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8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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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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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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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狩猎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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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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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农业类)审批 |
|
|
9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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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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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
|
9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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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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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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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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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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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 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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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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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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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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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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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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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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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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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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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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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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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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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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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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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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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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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
|
11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初审 |
|
|
11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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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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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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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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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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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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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 文物或标本审批 |
|
|
12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
|
12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
|
12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
12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
|
|
13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
|
13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
|
13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
|
13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13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13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13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
13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
13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
13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
14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
14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 |
|
|
14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
14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
14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
|
|
14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
|
14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
14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
14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
|
14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
|
15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
15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
|
15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
15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
|
15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
|
15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
15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
|
15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部分权限委托乡镇实施 |
|
15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
15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
160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
16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告审核 |
|
|
16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
163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
16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
16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
|
16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确认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
|
|
16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
16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169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170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企业备案 |
|
|
171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确认 |
股权出质登记 |
|
|
172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
|
173 |
区行政审批局 |
其他类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
174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
|
175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
|
176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
|
177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
|
178 |
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裁决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
|
17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
|
180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共服务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
|
181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证办理 |
|
|
182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
183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
|
184 |
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
185 |
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
|
186 |
区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印章刻制备案 |
|
|
187 |
区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
|
188 |
区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
|
189 |
区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
|
190 |
区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养犬审批 |
|
|
191 |
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
|
192 |
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许可 |
|
|
193 |
区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
|
194 |
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确认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
|
|
195 |
区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196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它行政权力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
|
197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它行政权力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
|
198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服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
|
|
199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
200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20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20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
|
203 |
区税务局 |
行政许可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4 |
区税务局 |
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
|
205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
|
|
206 |
区税务局 |
公共服务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变更、注销发行 |
|
|
207 |
区税务局 |
公共服务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
|
208 |
区税务局 |
公共服务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
|
209 |
区税务局 |
公共服务 |
发票领用 |
|
|
210 |
区税务局 |
行政确认 |
发票票种核定 |
|
|
211 |
区税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
|
212 |
区税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213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
|
|
214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
|
215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
|
|
216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
|
217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
|
218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
|
|
219 |
区税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
|
220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消费税申报 |
|
|
221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
|
222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
|
223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申报 |
|
|
224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
225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
|
226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
227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
|
228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申报 |
|
|
229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
|
230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
|
|
231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
|
|
232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
|
|
233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
|
|
234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
|
235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
|
|
236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
|
|
237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契税申报 |
|
|
238 |
区税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
|
239 |
区税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
|
|
240 |
区税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
|
241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
|
|
242 |
区税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
|
243 |
区税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
|
|
244 |
区税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
|
245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车船税退抵税 |
|
|
246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
|
247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入库减免退抵税 |
|
|
248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
|
249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误收多缴退抵税 |
|
|
250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
|
251 |
区税务局 |
公共服务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
|
252 |
区税务局 |
行政征收 |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
|
|
253 |
区税务局 |
行政确认 |
纳税信用复评 |
|
|
254 |
区税务局 |
行政确认 |
纳税信用补评 |
|
|
255 |
区税务局 |
公共服务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
|
256 |
区供销社 |
公共服务 |
农村产权交易 |
|
|
257 |
供电公司 |
公共服务 |
电费缴纳 |
|
|
258 |
供电公司 |
公共服务 |
供电报装 |
|
|
259 |
华燃长通公司 |
公共服务 |
管道燃气报装 |
|
|
260 |
华燃长通公司 |
公共服务 |
燃气费缴纳 |
|
|
261 |
江泉供水公司 |
公共服务 |
水费缴纳 |
|
|
262 |
江泉供水公司 |
公共服务 |
供水用户报装 |
|
附件2
区自建大厅进驻事项目录
(共26项)
|
序号 |
自建大厅单位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备注 |
|---|---|---|---|---|
|
1 |
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行政许可 |
|
|
|
2 |
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
3 |
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行政许可 |
|
|
|
4 |
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公共服务 |
6年免检机动车申领检验标志 |
|
|
5 |
区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
|
6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
7 |
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
|
8 |
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行政许可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
|
9 |
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行政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
|
10 |
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行政确认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
|
11 |
区公安局户政管理科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
|
12 |
区公安局户政管理科 |
行政确认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
|
13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养老保险服务 |
|
|
14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登记 |
|
|
15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
|
16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
|
17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
|
|
18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
|
19 |
区医疗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
|
20 |
区医疗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
|
21 |
区医疗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
|
22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共服务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年度审验 |
|
|
23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共服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
|
|
24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共服务 |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备案 |
|
|
25 |
区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 营运证配发 |
|
|
26 |
区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
附件3
乡镇(街道)确权赋权事项目录(2021年版)
(共130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备注 |
|---|---|---|---|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省教育厅 |
|
|
2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省公安厅 |
|
|
3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省公安厅 |
|
|
4 |
核发居住证 |
省公安厅 |
|
|
5 |
暂住人口登记 |
省公安厅 |
|
|
6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省民政厅 |
受理 |
|
7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省民政厅 |
|
|
8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省民政厅 |
审核转报事项 |
|
9 |
临时救助 |
省民政厅 |
审核转报事项 |
|
10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省民政厅 |
审核转报事项 |
|
1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
省民政厅 |
审核转报事项 |
|
12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省民政厅 |
审核转报事项 |
|
13 |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 |
省民政厅 |
受理 |
|
1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省民政厅 |
审核转报事项 |
|
15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省民政厅 |
延伸受理环节 或进驻事项 |
|
16 |
城乡低保户信息核查 |
省民政厅 |
|
|
17 |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
省民政厅 |
|
|
18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省民政厅 |
|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省民政厅、省残联 |
审核转报事项 |
|
20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受理 |
|
21 |
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
省司法厅 |
|
|
22 |
人民调解服务 |
省司法厅 |
|
|
23 |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
省司法厅 |
|
|
24 |
劳动关系协调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25 |
公益性岗位管理和服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26 |
就业信息服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27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28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29 |
就业失业登记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30 |
创业服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31 |
职业培训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32 |
求职登记服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33 |
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34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35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街道办事处和 社区办理事项 |
|
36 |
社会保险登记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37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38 |
养老保险服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39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40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41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受理 |
|
42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 农村厅 |
|
|
43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审核转报事项 |
|
4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省自然资源厅 |
赋权事项 |
|
45 |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
省自然资源厅 |
|
|
46 |
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 |
省自然资源厅 |
受理 |
|
47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省自然资源厅 |
受理 |
|
48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49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审核转报事项 |
|
50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受理 |
|
51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受理 |
|
52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省水利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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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放 |
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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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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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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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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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农药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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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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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省农业农村厅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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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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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地力补贴申领 |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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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棉花补贴申领 |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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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省农业农村厅 |
审核转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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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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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服务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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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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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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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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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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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省卫生健康委 |
审核转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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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省卫生健康委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复核 |
|
72 |
护士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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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省卫生健康委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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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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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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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省卫生健康委 |
村级负责受理、预审,乡级负责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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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省卫生健康委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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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省卫生健康委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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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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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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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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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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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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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省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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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复核 |
|
86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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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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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受理 |
|
89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受理 |
|
9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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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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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伤残等级评定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受理 |
|
93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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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政策咨询服务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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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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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服务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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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省应急管理厅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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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省应急管理厅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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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基层灾情信息收集、核实、报送 |
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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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 |
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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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救灾捐赠款物代收 |
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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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救灾捐赠凭证出具 |
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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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省市场监管局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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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市场监管局 |
条件成熟后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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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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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省市场监管局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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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省市场监管局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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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市场监管局 |
条件成熟后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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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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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省医疗保障局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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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省医疗保障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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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省医疗保障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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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报销 |
省医疗保障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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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 |
省医疗保障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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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
省医疗保障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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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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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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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造林绿化补贴申领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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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税务登记 |
省税务局 |
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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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 |
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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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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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 |
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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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
省残联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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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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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残疾人政策咨询服务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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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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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志愿者注册 |
共青团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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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
省供销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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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兵役登记 |
省军区 |
审核转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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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流动人口服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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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年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永年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年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冀政发〔2021〕6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邯政字〔2022〕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同推进、社会动员有力、群众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发展新格局,构建高质量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新永年提供有力支撑和持续动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到43%,人数超过30万人;参与冰雪运动人数超过20万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断增加,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乡镇、村(社区)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全覆盖,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3名,构建健身人群全覆盖、健身时段全开放、健身形式多样化、保障措施多维度的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深入推进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短板工程,着重解决我区室外多功能运动场、篮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供应不足、群众就近健身不方便问题。新建公园广场要将体育场地设施纳入到规划建设之中,加大城区公园广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丰富设施类型,完善功能。提高老旧小区改造中体育场地设施供给投入,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场地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断丰富完善社区“十五分钟健身圈”。“十四五”时期,全区新建或改扩建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1个,实施乡镇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短板项目不少于1个。到2025年,全区至少建有1个体育场、1个全民健身中心、1个体育馆、1个游泳馆、1个滑冰(真冰或仿冰)馆。(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提升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加大对公共体育场馆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探索先进的场馆运营管理举措。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不断提升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效率。建立健全场馆应急避难(险)功能转换预案,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场馆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场馆使用效益。落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加大对公共体育场馆向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绩效考核力度。不断挖掘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鼓励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不断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坚持经常性体育活动和重大节日体育赛事并重,精心组织开展系列全民健身活动。持续开展全民健身日、世界太极拳日、全民健身健步走等主题活动。大力发展“三大球运动”,推动区域足球推广普及。定期举办全区综合性运动会、冰雪运动会,每年举办太极拳、健步走、乒乓球、篮球等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和区直机关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赛事活动不少于10场次。鼓励农村利用农民丰收节等节日开展农民体育健身活动和农民运动会。(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总工会、区直机关工委、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品牌赛事活动塑造计划。持续打造太极拳等全民健身活动,将太极拳打造成我区品牌赛事活动。结合我市承办2022年河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的有利契机,广泛开展“我要上省运”系列群众赛事活动,大力开展精品活动、示范活动。扶持推广武术、太极拳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持续打造邯郸国际太极拳运动大会品牌,提高永年太极拳国际影响力。推进全民健身工作和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大力发展太极拳、足球、游泳、羽毛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提高全民健身品牌活动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每年组织培训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60名,其中,培训冰雪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15名。鼓励乡镇、村(社区)聘用退役运动员、健身达人、体育教师等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高指导服务率和服务质量。面向大、中学生和社会人士招募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团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大力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研究探索体医、体教、体健融合的创新举措,完善我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建设,落实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积极开设健身知识及运动项目科普大讲堂,深入农村、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体育运动伤病预防、运动康复知识宣讲。推广居家健身,积极与线上运动平台合作开办居家健身课程。(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科学构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全面创建“4+X”体育组织建设模式,依托区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其它体育协会优势,推动太极拳、乒乓球、羽毛球、棋类、武术、健美操等运动项目协会积极开展工作,重点培育基层各类体育社会组织,鼓励乡镇、村(社区)建立和培育更多健身俱乐部和全民健身站点,构建更为健全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推进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发展,加大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引导体育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为农村、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体育服务。加大对队伍稳定、组织活跃、专业素养高的体育社会组织在场地、教练、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将运动项目推广普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强化评价结果对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的引导作用。(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全民健身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全区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每年组织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干部培训不少于1场次,重点培训组织管理、赛事运营、健身指导、宣传推广等群众体育业务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人才培养,形成多元化的全民健身人才培养体系和科学评价机制。(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区级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平台建设。创新线上线下联动的办赛新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和智能体育赛事活动。谋划和推进区级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健身场地设施查询预订、健身科学指导、健身场地电子地图等便民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发布及时、服务获取便捷、信息反馈高效的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重点人群健身活动开展。严格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青少年健康教育,实施青少年体育“健康包”工程,开展针对青少年近视、肥胖等突出问题的体育干预,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发挥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及有关协会作用,推进落实工间操制度。广泛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休闲赛事活动,积极开展适合妇女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加强无障碍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支持举办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妇女联合会、区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群众冰雪运动发展。充分发挥区冰雪运动协会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冰雪运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校园、进家庭等“六进”活动,加快推动冰雪运动全面普及,积极营造全民参与冰雪运动的浓厚氛围。每年举办冰雪运动会,不断提高冰雪赛事活动的办赛参赛水平。持续推进“小手拉大手”等冰雪赛事活动,在认真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将冰雪运动知识和技能教学纳入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将轮滑等冰雪相关赛事纳入中、小学生运动会。到2025年,全区参与冰雪运动人数超过20万人,区冰雪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150人。(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冰雪产业优化升级。结合2022年北京冬奥会带动的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需求,发挥我区区域优势,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形成以“冰雪体育运动、冰雪旅游、冰雪人才培训、冰雪文化”为核心的冰雪全产业链。提升冰雪场馆设施规范化、市场化运营水平,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冰雪场馆设施运营管理,发挥我区佛山冰雪场馆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探索各类冰雪场馆运营管理模式。(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总工会、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布局,加大对我区具有代表性的体育企业的扶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发展新兴体育产业。大力开发西部地区冰雪、山地户外等消费引领性强的健身项目领域,以竞赛表演业、健身休闲业和体育用品制造业为核心,深入落实京津冀体育产业协同发展战略,不断壮大体育服务业规模。(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总工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深化体教融合发展。积极构建青少年健康促进、青少年体育训练、青少年体育竞赛“三大体系”,规范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加强学校体育课程建设,丰富学校课余体育活动,全面推行学生体育家庭作业,着力保障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学生体育活动参与率达到100%。积极创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加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大力培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2022年底,创建市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3所(含冰雪传统特色学校2所);2025年底,创建市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5所。(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
(十六)促进体卫融合发展。加强体卫融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为开展全民健身科学指导提供基础依据。积极开设健身知识及运动项目科普大讲堂,深入农村、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体育运动伤病预防、运动康复知识宣讲。规划完善健身与健康融合中心。(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体旅融合发展。推进我区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建设,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拓展体育旅游项目,鼓励旅行社结合健身休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设计开发旅游产品与路线。拓展特色体育项目与主题赛事活动。推进“美丽乡村”“冰雪小镇”和体育旅游、休闲业融合发展,利用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发展各具特色的健身休闲产业,打造以“体育+文化+旅游”为特色的广府、佛山健身休闲产业带。(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各类健身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制度。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体育项目的督导检查,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体育赛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疫情防控预案和应急预案。(责任部门:区教育体育局牵头,区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区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推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
(二)落实资金保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在体育场馆设施建设、运营、公益健身服务、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全民健身投入。
(三)强化督导考评。将全民健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督导考评机制,加强对全民健身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实施成效考核评估工作,并对考核评估情况进行通报,对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1〕11号),推动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新永年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十四五”期间,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达到700套(间)以上。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三、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保障方式。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公开摇号排序方式进行分配。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租金不予补贴。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低于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五、房源筹集
(一)制定发展计划。区住建局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探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四)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五)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六)加强监督管理。区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六、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关于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政策。经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的土地或房屋用途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注记为批准用途,登记簿附记栏可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经区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经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5.关于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要根据全区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继续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纳入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均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计管理。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改、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可指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依照相关规定用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
(四)降低税费负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对口副主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区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人行、工业园区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有关单位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统筹兼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实行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城镇“双困”家庭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剩余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强化部门协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区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导检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对各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五)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形成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永年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永年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永年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冰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陈剑锋 区政府办副主任
郭刚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王伟奇 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
王太平 区项目咨询发展中心副主任
秦红彬 区财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张四海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金 亮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李社科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李利民 区税务局副局长
赵士民 人行永年支行副行长
弓志强 建行永年支行副行长
刘韶江 区政府办金融监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郭刚的同志兼任。
附件2
永年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召集人,或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日常工作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在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制定永年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制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对区内各类社会机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住房进行建设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负责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协调、督导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质量、安全、消防工作并监督检查验收。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水电气价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并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压实责任;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指导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以及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方案中土地性质、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梳理全区土地闲置情况;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五)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优化各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落实各方联合验收。
(六)区税务局:对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人行永年支行、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
(八)建行永年支行: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支持工作。
(九)工业园区:负责园区内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申报及房源筹集工作。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扎实稳定全区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全区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与此同时,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存在,经济发展环境依然严峻复杂,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当前,正处于决定全年经济走势的关键节点,必须抢抓时间窗口,全力稳定经济增长。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基层运转,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视频会议精神,扎实推动国务院稳住经济的6个方面33项措施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在我区落地见效,制定了关于扎实稳定全区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配套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尽早发挥政策效应。要动态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9月1日前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1个总文件
1.关于扎实稳定全区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二、20个配套文件
1.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2.关于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3.关于稳定经济十条货币金融政策措施
4.关于稳投资的八条政策措施
5.关于促消费十一条政策措施
6.关于扎实稳外贸、稳外资的十七条政策措施
7.关于保粮食能源安全的九条政策措施
8.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9.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10.关于稳住全区工业经济大盘的五条政策措施
1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12.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13.关于促进交通运输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14.关于促进全区文旅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15.关于支持企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16.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
17.关于科技支持全区经济平稳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
18.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19.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关于扎实稳定全区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落实财税政策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举措。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强培训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转移支付下达,上级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尽可能缩短下达时间。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三保”、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加强库款调度,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5.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推进已落实债券资金1亿元的冀南药厂棚户区改造南区、北区项目进度,确保项目南区2022年具备入住条件,北区主体全部完工。按照计划推进第一批已落实限额的5个专项债券项目(共6.79亿元)前期手续,尽快落实开工条件,力争8月底前使用完毕。加大力度推动第二批入库的2个项目加快完善“一案两书”等发行资料。鼓励将专项债券按规定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加快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园区设施等项目,扩大储备项目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6.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建立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贷、抽贷、断贷。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时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政府采购工程时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达40%以上。区直各预算单位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时,原则上均应设定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8.落实“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为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加大对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永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切实执行文件规定给予企业的在新增和后续发展中所得资金奖励外,凡是国家、省、市和区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支持“四上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除外),促进全区“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全面调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9.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0.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11.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基础上,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区财政负担。持续推进“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对审核通过应返还失业保险金的,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专户拨款等,确保将资金直接返还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2.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建专班,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13.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14.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15.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加快完善我区上市奖补政策,高效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资本补充工具和小微、绿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扩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灵活选择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永年支行、区财政局)
16.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谋划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重点盯紧国家开发银行计划投资广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争取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大力支持,同时争取农发行等其它政策性开发银行贷款支持城区基础设施开发,加快周边棚户区、旧房危房拆迁改造。建立“政府搭台+政银唱戏”对接模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对全区贷款投放力度,从“扩增量、稳存量”两方面发力,尽快签署授信战略框架协议,扩大签约授信额度,加大对全区水利、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省市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全年贷款投放新增35亿元。(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发挥政府性投资引导作用。促进区投资平台和民间投资机构的合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投集团)
18.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对新出让的土地,调整商品房配建保障房方式和比例,适当降低执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3%保障房的政策。加大向上对接力度,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用于建设、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消化存量商业商务用房,支持房地产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对尚未销售的商业商务建筑,允许在不改变房屋性质,满足结构安全、消防的前提下,对建筑内部分割进行优化调整。住房保障部门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商务用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房源。鼓励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人行永年区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三、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19.加快实施一批水利工程项目。加快推进河道防洪、农村供水、河湖生态综合治理等方面工程。按时完成滏阳河永年段全域生态修复河道治理工程(部分建筑物),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水系连通工程(一期)、东洺阳缓洪工程、洺河龙泉缓洪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积极配合市水利局做好娄里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谋划成熟、手续齐全的重大交通项目,优化审批程序,破解制约项目建设的资金、土地等瓶颈因素,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尽快形成有效投资。谋划实施全区乡村振兴暨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总里程95.3公里,估算总投资3.5亿元,积极向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和交通部门汇报,争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21.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南部新城区综合管廊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加快推进南部新区管廊建设。及时跟进国家和省、市入廊收费政策制定情况,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加快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城投集团)
22.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服务。以问题为导向为企业解难,健全部门与企业经常性沟通联系机制和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制度,定期主动走访联系服务对象,开展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解决困难诉求;相关监管部门提前对接,指导企业业主做好项目质安监、消防、环境治理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和差别化管理机制,定期打分综合评定,对隐患少、管理规范的建筑工地,减少检查频次,除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外,一律不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业整顿,切实保证项目正常施工;对隐患多、管理不规范的建筑工地,加大监管力度,跟踪整改,力促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区公安局要成立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实行“一项目一民警”联络机制,维护重大项目周边治安秩序。(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局)
23.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强与省市沟通,常态化推介民间投资项目,结合特钢、标准件、蔬菜、新材料等产业基础,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月推出一批对民间资本具有吸引力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争列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有力有序推动区“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发展”,参与攻关。根据上级政策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民间资本参与产业链、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开发等重点领域。2022年培育国家级“小巨人”企业1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家以上,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家以上。(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24.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安排区级奖补资金,积极争取市级奖补资金,支持开展家用新车促销和汽车下乡、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汽车促消费活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城客枢纽中心和新客运站等谋划成熟、手续齐全的电站配套设施、区域充电桩(站)项目建设。争取市级政策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人行永年区支行)
25.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安排促消费专项资金200万元,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幸福邯郸欢乐购”等线下促销活动,鼓励相关企业开展“618”和“双11”网购节、直播电商节等线上促销活动。发行体育消费券,拉动全区体育消费。鼓励相关企业以节兴市、借节促销,发挥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传统消费旺季优势,开展系列促销活动。因地制宜释放“地摊经济”的最大活力,引导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繁荣“夜经济”。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建设完善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便民市场等社区商业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教育体育局)
26.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争取入选工信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和省行业、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搭建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企业平台化转型,发挥平台企业稳经济的作用。(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五、切实保粮食能源安全
27.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在前期已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补贴资金,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巩固现有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小麦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增效、退化耕地治理、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深松耕、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政策资金,一体化支持粮食生产。落实种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资补贴)等政策,加快推进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积极争取轮作补贴、农机购置补贴、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上级资金,促进粮食生产。积极做好化肥商业储备。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省、市统筹安排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供销社)
28.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扎实推进邯郸热电退城进郊永年段(永年—孔村220千伏线路)和召庄110千伏1#主变扩建项目建设,力争年底前投产。统筹推进邯郸北500千伏站220千伏送出工程永年段和110千伏苗屯、魏庄、豆下乡、张边等5项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具备核准条件。加快永年北(刘营)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永年北(刘营)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2个工程建设进度,打造永年坚强电网,保障全区用电稳定。加快推进昆仑—永洋邯衡天然气管道试运行,实现早日投产;加快建投华燃与其他燃气公司管道互联互通,尽快商定管道开口事宜,确保供气充足;谋划建设华燃公司2×450MW(9F级)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鄂安沧管道邱县梁二庄站至张边门站建设,尽快与南水北调指挥部协调穿越南水北调水渠事宜;谋划主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由国电电力邯郸东郊热电厂敷设一路主干线长度约28km(沟槽长度)2×DN1400的供热管道,新建2座中继泵站,由2号中继泵站沿外环敷设一路环状管网,长度约26km(沟槽长度)2×DN1200 的供热管道,及新建180座热力站,将我区各区域进行连接,实现互联互通、热源共享。(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供电公司)
六、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29.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落实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降费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30.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在我区中高风险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区域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上述房屋的,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应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鼓励各乡镇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3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障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落实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落实中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开展补助资金清算工作。(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2.促进企业更快复工达产。落实属地责任,发生疫情实行封控措施前,提前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安置、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储备,进行闭环生产,最大限度保障企业不停工不停产。积极争取省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在省第一批和第二批“白名单”企业已争列87家基础上,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更多的企业列入省第三批“白名单”。将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及其他行业支柱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回应和解决问题的服务机制,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达产中的具体问题。充分利用领导包联企业机制,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包联帮扶。(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33.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严格落实查验不劝返、检测不等待、核酸不重检、政策不加码等通行管控措施,坚决防止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擅自关停问题回潮,切实保障邮政快递业正常运行,对邮件、快递分拨中心、营业点应开尽开,确保人员、车辆全面畅通。严格落实货车通行政策,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我区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及时了解跨区作业农机信息,在高速口设立农机跨区作业接待服务站,确保农机装备跨区转运便捷通行,公布“三夏”生产服务热线,坚决防止擅自设卡拦截、随意阻路断村等行为。(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邮政公司、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34.完善环境保护支持措施。积极开展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工作,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实施“刚柔并济、审慎罚款”生态环境帮扶执法。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改革,充分利用分表计电、污染源在线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减少非必要现场干扰。加大执法帮扶力度,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督促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规范、全面自查整改环境隐患,将管理水平晋档升级、提高层次。坚持刚柔并济,严格执行“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恶意重大不罚、非主观故意不罚”和“恶意违法严惩重罚”差异化帮扶执法要求,以有力度、有温度的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2022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协调园区和项目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保障各类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35.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扩大冷藏设施建设规模,提升规避市场风险能力。简化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评审程序,扩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申报冷藏保鲜设施,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七、着力稳外贸稳外资
36.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安排出口信保补助资金,对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保服务保费给予支持,增强出口企业接单信心。对年度出口信保服务保费给予支持,增强出口企业接单信心。对一般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倾斜,给予80%的保费支持,单个企业不越过30万元。用好市专项资金,分档对年度进入全市进出口百强企业给予奖励。组织企业免费参加中国义乌国际五金电器博览会、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标准)博览会。支持企业线上线下拓展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重点展会,探索以“代参展”方式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对企业参展费用给予补贴。组织企业境外广告推广,对企业境外广告推广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3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7.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借助省商务厅70余家境外招商代理、各类商协会和驻华使领馆等平台,对外发布招商合作项目,开展“云招商”系列活动。组织参加廊坊经洽会、数博会、“跨国企业河北行”等国家和省重大经贸活动,加强与跨国公司中华区总部、有外资背景的央企、国企和知名民企对接,力争新引进一批外资大项目、好项目。强化外资企业服务,健全常态化企业联系服务机制,从投资准入、企业设立、建设运营等环节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加大对省外资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符合省奖励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向省商务厅申报,争取省外资奖励资金。加大境内外资企业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八、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38.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职工及配偶在本区无自有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按年实际租金总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年区管理部、区财政局、人行永年支行)
39.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不重复享受。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40.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用好中央和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建设项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中,农民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15%;及时了解并掌握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建立和完善企业招聘信息台账,通过微信公众号、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实时发布,推送给有就业需求的农村群众;组织各乡镇合理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劳动能力较弱的脱贫人口、边缘户等重点群体上岗,带动农村脱贫人口、因疫因灾无法外出务工低收入群体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稳定增加收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
41.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针对性帮扶。在疫情防控中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化、冶金、燃气、消防等方面安全事故,抓好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森林草原防火、防汛抗旱等工作,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突出重点区域,坚决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落实燃气“人防+技防”要求,综合运用5G、大数据、物联网、GIS等信息技术,分析燃气用户、燃气管网及场站、设备设施运行动态等信息,并与上级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人行永年支行)
2.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人行永年支行)
3.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加快转移支付接收下达,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接收下达,尽可能缩短接收下达时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7.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8.结合“三保”、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力争6月中旬发行完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10.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有关部门)
11.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有关部门)
12.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有关部门)
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3.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4.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担保机构给予40%—50%风险分担,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全面落实省融资担保基金今年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由不低于50%提高至不低于60%政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5.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
16.发挥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成员,阶段性给予担保贷款额2.5%的贴息贴费,对重点农业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实行担保费减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7.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以上的要求,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18.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19.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20.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4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税务局)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2.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4.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5.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的政策,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26.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根据我区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责任单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年区管理部、区财政局、人行永年支行)
27.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用好中央和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0.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关于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一、凡是国家、省、市和区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支持“四上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除外)。(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其他有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和资金的部门)
二、统一为“四上企业”挂牌。除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等方面检查以外,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到“四上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确需检查的需提前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检查,且原则上一年只能开展一次。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需要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部门)
三、开辟“绿色通道”。对“四上企业”项目审批、扶持资金申请等事项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方式优化服务。(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有企业扶持资金的部门)
四、上规入统后续扶持政策。加强对已上规入统的“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确保企业入得统、上得规、提质量、能发展。一是为“四上企业”争取技改资金扶持。“四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换设备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指导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扶持。二是上规入统的“四上企业” 扩大再生产,扩建生产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优先解决用地指标,供水、供电部门优先保障用水用电等。对“四上企业”因企施策、精准扶持,有效提高“四上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供电公司、区水利局、江泉公司)
五、扶持奖励资金。本项中的“四上企业”是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在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确认的在库“四上企业”单位(该条涉及数据均以税务平台系统为依据)。
1.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当年省市相关政策进行奖励(2021年度省政策:对上年度已连续2年在统的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升规上企业及新建入统企业>分档奖励,年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2021年度市政策:为新增入统企业配备设备或资金补助,每新增1家规下升规上企业给予1-2万元培育经费补贴,每新增1家新建投产入统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培育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2.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有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除当年省、市奖励资金发放到位外,区财政给予新增入库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3.发展奖励。对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两个档次奖励:第一档次,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企业,奖励1万元;第二档次,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奖励5000元。第一、第二档次不重复奖励。对所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三个档次奖励:第一档次,年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奖励1万元;第二档次,年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5000元;第三档次,年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3000元。第一、第二、第三档次不重复奖励。对所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两个档次奖励:第一档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1万元;第二档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5000元。第一、第二档次不重复奖励。对具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奖励措施: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年产值亿元以上的建筑资质企业按同比增长率,第一名奖励1万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第三名奖励3000元;对具有资质等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劳资、销售面积等指标同比,任意一项指标增速前三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1万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第三名奖励3000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六、对实现工贸分离并成功入统的新增限上企业,通过产业引导扶持资金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关于稳定经济十条货币金融政策措施
一、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强化考核激励约束,引导金融机构稳存量扩增量,深入挖掘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提高全区信贷规模增长的稳定性。用足用活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促进贷款投放。积极运用新增10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民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优惠利率贷款。(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二、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对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人群存量贷款,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如客户提出延期申请,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或调整还款计划。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按照政策规定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人行永年支行)
三、加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要求,对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加快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强化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不断扩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规模,确保2022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推动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四、满足稳投资和促消费融资需求。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利用相关金融服务平台、融资对接监测分析系统,积极开展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工作,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围绕水利、公路、物流、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融资需求,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中长期资金期限长、利率水平低等特点,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稳步扩大消费类贷款规模,稳定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产品市场。(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五、抓好粮食生产和能源安全金融服务。积极对接重点种业融资需求,加大对种业龙头企业的金融资源投入。农发行、农行及信用联社要发挥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粮食收购加工金融需求。加大对2022年河北省重点建设工程和技改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
六、确实做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金融服务。积极对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融资需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物流配送企业。精准服务我区特色产业集群,创新丰富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
七、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对能够保证员工就业相对稳定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存量平稳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融资需求适度加大信贷投放。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落实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要求,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不断提升基础金融服务水平。一是全方位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现金供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现金消毒工作方案,采取差异化防控措施保障用现安全卫生。二是加大非现金支付服务保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引导客户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适当提高快捷支付日限额和单笔限额。做好农村地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完善服务点疫情防控措施。三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付清算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安全有序运行,满足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汇划需求。四是保障防疫资金正常拨付和国库基础服务畅通。协调建立河北省财税库银协同机制,开通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做到防疫资金“即来、即审、即付”,并强化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优化助企纾困退税业务办理流程,将国家政策“大红包”精准送达受益主体。(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永年支行、区税务局)
十、提升稳外贸稳外资金融服务水平。统筹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优质企业“后备库”,将“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上报上级,争取列入外汇收支便利化企业范围。鼓励银行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常态化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
关于稳投资的八条政策措施
一、常态推进谋划储备项目。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和重点支持方向,支持鼓励各乡镇、各部门谋划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城区污水处理厂中水源热泵集中供热等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旅游等项目,加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推进;聚焦特钢、标准件、蔬菜等区域特色产业,谋划储备一批优质产业项目,对投资强度高、单位能耗低、亩均效益好、附加值高的优质项目,实行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动态更新项目清单,6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全部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内新增省重点前期项目5个以上。(责任单位:工业园区、广府生态文化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
二、积极培育拓宽投资渠道。通过加快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带动全区经济稳步快速增长。加快电信、移动、联通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设施占地、规划优先解决,部门乡镇全力配合;加快推进充电桩和智能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鼓励招引社会资金参与实施,让利于民间,改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加快32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嵩杉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20个城市驿站项目建设,结合群众意愿,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债券资金,全面改善居住环境;加快建设界河店坑塘生态修复及防涝调蓄工程、南部新区雨水管网工程、东部雨水管道工程,完善排水防涝设施,发改、财政安排专人,加强对上沟通,全力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提升城区防涝减灾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工业园区、广府生态文化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投集团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
三、全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线下招商和线上云对接、云洽谈相结合,立足永年特钢、标准件、蔬菜、新材料等产业基础,积极招引延伸产业链条、提高附加值等优质项目入户永年。重点紧盯甘肃省酒泉市通达钢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航空航天特种设备制造、杭州萧南弹簧垫圈有限公司弹簧垫圈及平垫圈生产、陕西汉中大秦机械有限公司索道系列生产等有合作意向项目,严格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实行标准地出让“拿地即开工”,保姆式帮扶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优先争列省市重点项目等优惠政策措施,力争项目在我区落地、开工、建设,为永年投资增长作出贡献。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增强吸引力,除将已有政策落地落实外,探索“招商引资项目实现的区级税收增量返还,冲抵企业用地成本,实现实质意义上的零地价”,培树“好客永年、诚信永年”形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业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有关乡镇政府)
四、全面优化提升投资环境。按照“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要求,全面优化投资环境,认真落实《永年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在投资项目审批上,大力推行“一网通办”“一日办结”,积极推广“不见面”审批模式,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急难愁盼”。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工程项目审批区”功能,推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行政审批局、工业园区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要职能部门全链条入驻,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出件、统一咨询的“一个窗口”服务管理和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实行项目在线申报、在线审批、在线政策解答、在线评审等,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31个工作日、简易风险类项目14个工作日办结。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除省市要求常规执法检查外,没有区政府同意,不得到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阻碍项目施工。(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五、创优重点项目服务机制。对世创物流等省市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前期手续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开工。对中晟电力科技、力拓电气设备等已开工省市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坚持“区主要领导周五调度重点项目”制度,现场观摩、现场办公、现场解决项目施工中的难点、堵点。对省、市、区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列环保正面清单,凡纳入环保正面清单的重点项目,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全过程“不停工、不检查、不打扰”。新建项目能耗强度低于我区且不高于全省“十四五”末目标值的,一律不受能耗增量指标限制。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
六、抢抓机遇争取上级资金。围绕中央财经委第11次会议确定的“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方向,在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和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新增领域,精准谋划项目,发改、财政成立工作专班,加快推进前期手续办理,积极帮助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对已落实专项债券资金的冀南药厂棚户区改造南区、北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债券使用进度,确保2022年项目南区具备入住条件,北区主体全部完工。对尚未落实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财政局安排专人,全力帮扶项目尽快完善“一案两书”等发行资料,力争项目在6月底前全部发行并开工建设,10月底前使用完毕。在城市内涝治理、排水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大中央资金争取力度,力争年内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10亿元以上,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加大项目前期谋划支持力度,区级财政将项目前期费用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对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资金项目,按争取资金的0.1%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待项目开工建设,并在统计部门入统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后,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方式补助到位。(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投集团、区水利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全力保障项目顺利施工。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实行闭环管理和专用通行证制度,进行无接触施工。全面保障工地用料和物资供应,凡是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料和物资,在符合环保和载重要求下,一律通行,工业园区、各部门各乡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边远和空闲场地统筹建立砂石料储备场库和混凝土供应站,满足域内建设工地20日以上用料需求,确保项目可以满负荷施工,为投资增长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八、全面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加强与省市沟通,常态化推介民间投资项目,结合特钢、标准件、蔬菜、新材料等产业基础,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季推出一批对民间资本具有吸引力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全面改善城区环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各乡镇政府)
关于促消费十一条政策措施
一、扩大汽车消费。积极争取省、市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组织汽车经销企业开展家用新车促销、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通过多种方式对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给予补贴,拉动汽车消费,加大限上汽车销售主体扶持力度。围绕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支持二手车市场交易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稳住家居居住类商品消费。积极争取省、市级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多种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换绿色、换时尚消费促进活动,引导市场扩大以旧换新家电品种,加强对新技术产品的推广,激发居民消费活力。鼓励消费者更换、新购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促进家具家装消费。加快发展长租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年区管理部)
三、发展特色品牌消费。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利用各类媒体、展会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介非遗产品、名优特产品。鼓励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设立非遗产品专区专柜,提高我区非遗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四、办好消费促进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区安排促消费专项资金200万,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幸福邯郸欢乐购”等线下促销活动,鼓励相关企业开展“618”和“双11”网购节、直播电商节等线上促销活动。积极争取市级促消费专项资金,开展大型惠民促销活动,促进消费潜力释放,拉动经济增长。鼓励相关企业以节兴市、借节促销,发挥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传统消费旺季优势,开展系列促销活动,通过低价折扣、发放消费券、积分抽奖等方式向消费者送实惠,激发消费者购物热情,营造浓厚消费氛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供销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完善城市消费基础设施。积极争取省、市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健全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早餐店等社区商业配套设施,支持改造提升便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品牌连锁便利店、“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高质量推进商业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夜经济街区建设。(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健全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争取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完善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提升工业品下行和农产品上行能力。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通过直采直销、订单农业、中央厨房等,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精准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七、培育电商龙头企业。积极争取省、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择优推荐我区网上零售业绩贡献大、电商产业带动能力突出的电商平台、电商产业园区等新商贸业态建设项目。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挥其龙头示范和产业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区供销社、区财政局)
八、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的纾困扶持政策,在退税减税降费、降低成本、便利经营等方面继续加大帮扶力度。对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按政策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失业补助金,对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治,规范现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研究特困行业用电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供电公司)
九、加强财政税务支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税收政策,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和服务。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十、强化金融支持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贷资源投放,满足贷款主体融资需求。持续推动金融机构落实降费让利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大消费信贷投放力度,丰富大宗消费和农村消费金融产品、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十一、推进工贸分离。积极推进生产企业工贸分离,生产企业工贸分离后,经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库确认入统后,通过产业引导扶持资金进行奖励,有力支撑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关于扎实稳外贸、稳外资的十七条政策措施
一、建立稳固推动激励机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发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对将一定规模的外贸企业成功引流到我区排名前3位的乡镇、部门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争取省商务厅支持百强外贸企业有关政策,鼓励久鹏制药、恒永防护用品、世盛五金制品、固耐安五金制品等龙头外贸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加大对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的支持;对成功申请“高精特新”“小巨人”的外贸企业给予2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国内外参展、营销模式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稳定和扩大贸易规模,为稳外贸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业园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三、加大对新业态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总部、园区、第三方平台招商力度,积极申报市场贸易采购方式、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制定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政策。打造永年区跨境电商产业园,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业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临洺关镇)
四、提升外贸基地发展能级。推动我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紧固件)、省级蔬菜外贸基地加快发展,完善研发、设计、检测、营销、信息、物流、培训、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增强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国家、省级外贸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业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好省商务厅举办的线上“一国一展”“多国一展”平台,组织企业参加东盟专场、日韩专场等12场线上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广交会等国内重点展会。探索以“代参展”方式组织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点专业展会的外贸企业,按照不同标准,给予标准展位费的50%-100%的补贴。组织帮助企业拓市场、保订单。对企业境外广告推广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3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六、鼓励新增外贸企业做大、支持原有外贸企业做强。对首次实现出口的新增外贸企业和出口超过上年度的外贸企业按照不同标准,分别给予每出口1美元支持2-3分人民币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七、推进名品、名企、名家“三名”工程。大力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2022年外贸企业新增1类高新产品出口的、评为省优势外贸企业的、成功注册国际商标或以并购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的,及取得AEO认证(世界海关通用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的给予支持;对新荣获国家和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申请国际认证、国外创立品牌、注册商标的企业,区财政按实际费用的50%、5万元以内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八、积极帮扶小微企业出口信保。充分发挥出口信保对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利用市专项资金,对小微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保服务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增强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接单信心和抗拒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九、扩大优质产品和大宗商品进口。利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加快永洋铁矿石进口数据回流,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业园区)
十、大力引进外贸专业人才。吸引“双一流”高校优秀毕业生、高级职业经理人、创新人才或团队等外贸、跨境电商专业人才来我区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落户、住房保障、生活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实施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全覆盖。支持区进出口商会设置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外商对接、翻译、政策咨询、进出口相关资质申领、报关、报检、结汇、退税、信保、核销、物流、融资、培训等全流程外贸综合免费服务及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平台建设,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引进河北启航国际铁路物流、天津鑫海莱货运、天津锟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入驻我区,助力缓解我区外贸企业海运物流不畅困难;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入驻我区,支持项目和资金按“一事一议”解决。(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
十二、深入开展服务贸易拓展活动。积极争取省级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支持引进一批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领域规模大、技术新、重点行业市场占有率高的总部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支持生产实体企业成立商贸公司、技术服务公司,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开展信息技术外包(ITO)、知识流程外包(商业流程外包)(KPO)、业务流程外包(BPO)、离岸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三、帮助企业申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根据外贸企业的出口额、在手订单等情况,结合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向市申报永年区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十四、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借助省商务厅70余家境外招商代理、各类商协会和驻华使领馆等平台,对外发布招商合作项目,开展云招商系列活动。举办深圳、北京等主导产业招商推介会,组织参加廊坊经洽会、数博会、“跨国企业河北行”等国家和省重大经贸活动,加强与跨国公司中华区总部、有外资背景的央企国企和知名民企对接,鼓励外商投资我区商贸物流、房地产开发、公共基础设施、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力争新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长的外资大项目、好项目。(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投集团)
十五、强化外资企业服务。充分发挥重点外资企业直报平台作用,跟踪重点外资企业经营情况和外资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区领导牵头的“一对一”包联服务机制,帮助解决企业经营和项目落地中的困难和问题。区商务局会同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会商机制,从投资准入、企业设立、建设运营等环节全程跟踪协调服务,为外商营造公平透明的投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对省外资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年度增资2000万美元、新设3000万美元,符合省商务厅奖励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向市投促局、省商务厅申报,争取省外资奖励资金。加大境内外资企业再投资延缓纳税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内外资一致要求,推动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邯郸市永年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健全我区外商投诉工作机制,依法处理外商投诉事项,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关于保粮食能源安全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粮食安全保障
(一)健全完善种粮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在前期已经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95.7元,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分两批发放)每亩24.5元,农机购置补贴按购机价格的30%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巩固现有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小麦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政策资金,一体化支持粮食生产。大力推广博远农事服务“360+”粮食联合生产模式,搞好粮食种植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托管,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粮食安全。(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二)切实抓好粮食收购。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河北省202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要求,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根据省、市统筹安排及时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按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当小麦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及时终止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按市场价格收购,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抓好粮食市场收购,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协调金融部门落实收购资金,强化人员、仓容、仪器、设备等各项保障,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2022年完成小麦轮换任务2500吨,增加区级储备10000吨。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规范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永年支行、中储粮邯郸直属库永年分公司)
(三)强化粮油保供稳价。完善应急保供体系,保障市场供应,全区建立应急供应网点20家,保证紧急情况下米、面、油供应。配合省、市组织政策性粮食拍卖,督促指导储备企业科学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发挥好吞吐调解作用,有效增加市场供给。(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二、提高电力安全供应保障水平
(四)优化提升火电支撑能力。加快推进支撑性电源建设,扎实推进邯郸热电退城进郊永年段(永年-孔村220千伏线路)项目建设。谋划建设建投华燃公司2×450MW(9F级)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供电公司、邯郸建投华燃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五)加快推动电网重点工程建设。统筹推进蒙西-津冀京660千伏线路工程永年段前期工作,力争年底具备核准条件。同时,加快永年北(刘营)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永年北(刘营)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及召庄110千伏1#主变扩建等3个工程建设进度,打造永年坚强电网,保障全区用电稳定。持续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2022年新建改造农村电网133.87公里。(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供电公司,相关乡镇政府)
(六)统筹光伏、风电、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贯彻落实省、市发改委关于光伏、风电、氢能等新能源产业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企业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风电、氢能等清洁能源产业建设。有序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城投集团)
(七)强化电力安全保障。制定并落实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强化电力供需衔接,确保电力运行平稳有序,加强电网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密切跟踪电网运行情况,实行日监测日调度,提升电网设备运行水平。制定全区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建立调节负荷资源库,开展实战演练。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电力安全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导整改。(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供电公司)
三、增强天然气保障能力
(八)提升管网建设能力。加快推进昆仑-永洋邯衡天然气管道建设,加快建投华燃与其他燃气公司管道互联互通,确保管道气充足。谋划建设一条鄂安沧管道邱县梁二庄站,途经曲周、鸡泽直至永年西部张边门站,彻底解决永年区部分地区无法正常用气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建投华燃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邯郸昆仑永洋天然气有限公司)
(九)提升气源保障能力。结合建投华燃成立气源工作专班,加强与三大油等上游气源企业对接洽谈,积极争取所需气量,确保足量供应;支持建投华燃公司拓宽气源渠道,积极对接其他气源企业,提高对我区天然气供应的稳定性;督促建投华燃公司充分发挥现有西苏储气站作用,储备充足LNG,确保急需急用,同时在确保民生用气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三大油支持,保障我区工商业用气需求。(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邯郸建投华燃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减免市场主体费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交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落实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降费政策。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全面落实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严格落实收费标准下限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严查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人行永年支行、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广电网络公司)
二、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积极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依托“邯郸智税服务平台”,“一键”精准分类分行业智能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进一步简流程、简材料、简方式,确保税费政策红利以最快速度直达市场主体。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022年增值税。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地产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
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支持力度。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障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
五、用足用好金融工具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开办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使用再贴现,为再贴现支持名单库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和邮政快递等行业金融稳贷续贷工作。做好公路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障钢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申请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责任单位:人行永年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区发展和改革局)
六、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置在收费站外广场以外,普通公路防疫检查点宜充分利用沿线安检站、治超站、停车场等合适位置,尽量采用港湾式检查通道。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将主线所有车辆强制引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没有疫情和封控需求的各乡镇之间,原则上不在普通公路上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停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县乡村路。公路防疫检查点要合理安排检查通道,应根据交通量的变化动态调整,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应设置复式或多式检查通道,货车占比较大的宜设置货车专用通道。待检车辆超过100米时立即启用复式检查模式,及时干预交通缓行和排队拥堵情况,最大限度提升通行效率。(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
七、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抗原检测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一旦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立即通知货车司机和前方实施管控。要加强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时准确掌握管控通行政策,严防“一刀切”劝返和“层层加码”等问题。依托“运证通”APP办理通行证,坚持能发尽发、应发尽发,实行全程线上无接触办理,做到即接即办、日申日结。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同等效力,跨省互认,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区邮政公司)
八、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用于储藏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不包括粮食、畜产品和水产品)。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期满后,给予单个实施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冷藏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加大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邮政公司、区发展和改革局)
九、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建立工业领域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针对“白名单”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通保畅等方面协同研究、统一调度、联合督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合法、科学、有效。落实领导包联帮扶制度。依托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微信群、服务热线等建立线上快速反馈平台,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问题,助力企业快速发展。积极争取省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在省第一批和第二批“白名单”企业已争列87家基础上,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更多的企业列入省第三批“白名单”。将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及其他行业支柱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根据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责任单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年区管理部、区财政局、人行永年支行)
二、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积极争取省、市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当扣减。6月底前制定2022年度城乡低保标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五、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六、及时下达救助补助资金。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七、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贯彻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简化工作流程,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加强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在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段和发生疫情等异常情况时启动应急检测。加强市场检查,督促广大经营者规范进货渠道,加强溯源管控,密切关注民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动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严肃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确保12315投诉热线24小时畅通,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依法受理群众价格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增强经营者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货源,加强价格自律,维护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抓好生产流通。全力以赴抓好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最低收购价落实到位,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大畜牧业发展扶持力度,稳定生猪生产,加快中雷养殖场、韶恒养殖场等一批新上养殖企业建设,鼓励老养殖场增加补栏、扩大规模,逐步增加畜牧占比。确保重要生活物资不断档、不脱销。出现疫情的区域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供应,特别做好封闭管理社区生活物资配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
十、加强储备调节。落实重要物资政府储备制度。完成市级蔬菜500吨储备、区级小麦25000吨储备任务,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及时组织投放政府储备。(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关于稳住全区工业经济大盘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严格落实属地和企业疫情防控责任,发生疫情时指导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实现不停工不停产。积极推荐19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家河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80家高新技术企业、12家标准件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3家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企业(包括后续申报成功企业)列入我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的煤、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将符合条件的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逐级推荐上报,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企业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二、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实施赛迪装备、深科紧固件、安可达新材料、通发装配智慧产业园、黎明铁路紧固件、金力电池隔膜等一批省、市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发挥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帮助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争取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等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互联网创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加强项目服务和要素保障,积极协调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各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我区标准件产业发展结构,支持延链补链强链相关项目建设,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推动我区标准件特色产业振兴发展。(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三、开展产需对接。围绕我区钢铁、高端装备制造、标准件等重点优势企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级产需交流对接会,为企业搭建供需对接、资源互通、信息共享桥梁,促进企业开展合作交流。充分发挥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标准件相关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加强与省、市相关部门对接,加大与国家、省、市重大工程的对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进产需对接工作取得实效,提升企业品牌效益,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在办好中国·邯郸(永年)紧固件及设备展览会、中国·邯郸(永年)标准件厂商联谊暨产品展示会的同时,鼓励会展服务企业举办各类标准件产销、品牌推广相关展会,为全区标准件行业提供信息沟通、品牌推广、贸易洽谈、产需对接平台,通过会展效应助力我区标准件及相关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标准件行业相关贸易、服务和互联网企业发展,线上、线下双管齐下促进标准件产业产需对接。支持亿森、诚亿、展宇冀标、泰美等标准件贸易企业做大做强,为全区中小标准件企业提供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服务,助力中小标准件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标准件企业入驻阿里巴巴、三块神铁、工品一号、海螺丝、永年标准件网等知名“互联网+”交易推广平台,通过线上交易推广,拓宽企业产销渠道,推广企业品牌文化,实现标准件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线上直接交易,助力标准件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推动标准件及相关行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四、强化金融服务。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标准件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中筛选具有上市意愿、具备上市条件的优质企业,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推动金力新能源、国智机械上市进程,邀请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助力企业尽快成功上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优质企业实施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无抵押信用贷款、贷款快速审批发放等政策措施,缓解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瓶颈。组织重点企业参加各级各类银企对接活动,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人行永年支行、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五、强化企业帮扶。深入落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包联、重点项目包联、标准件产业包联帮扶机制,定期深入调研,到企业一线走访,多角度、全方位了解企业发展状况,收集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企业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各项惠企政策,积极帮助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各级惠企政策,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提质增效。深入落实我区四上企业奖励办法、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等惠企政策,支持企业小升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中国永年标准件研究院河北省“工业诊所”作用,积极为全区工业企业开展诊断服务,提高企业技术、工艺和管理水平,助力企业健康发展。采取“政校企联合”模式,联合永年职中、宁波海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我区标准件行业培养技术型人才。(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一、保障夏收顺利进行。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开展小麦机收供需精准对接,建立村级种植主体、机具保障、代收代种服务清单,逐户、逐地块落实机具机手,建立预案,分别对防范区、管控区、封控区的作业方式、机具调度、机手服务、疫情防控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区、乡公布“三夏”生产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解决机具供需失衡、跨区作业受阻等问题。麦收期间,石油公司对农机加油优惠5%。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区石油公司)
二、确保夏播面积只增不减。全区夏播粮食面积56万亩,将任务分解到乡镇、村,落实到地块,确保种在适播期,应种尽种,坚决杜绝撂荒。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1.3万亩,每亩补贴200元,落实到23个新型经营主体,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种植任务。在完成大豆扩种任务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玉米面积的影响,全区夏播净作玉米面积力争不低于53万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8万亩(含2万亩供销社实施高效节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每亩投资1500元以上,建设农田灌溉排水和节水基础设施、修建田间机耕道路、新建农田输配电设施、改良提升耕地地力水平等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加强乡村建设。使用上级资金,新改建农村户厕1.4万座;支持新建农村公厕100座,每座补助1万元。对10个2022年省级美丽乡村创建村进行支持,整修村内破损街道,提升村内公厕,对村庄实施的美化绿化等村容村貌提升项目进行奖补。支持广府镇、张西堡镇、西河庄乡等3个乡镇24个滏阳河沿线村参照省重点村标准,开展美丽乡村创建,助推全区滏阳河生态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支持乡镇开展区级美丽乡村创建,每个乡镇确定4个相对集中的村庄,按照区级美丽乡村标准进行建设。支持广府镇创建市级乡村振兴片区,参照市定标准进行打造提升。支持乡村探索生活污水和厕所污水综合利用新模式,打造工作亮点。(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五、落实涉农央企进河北。积极落实涉农央企进河北对接沟通工作,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对接涉农央企开展招商,支持帮助我区农业企业与涉农央企对接,开展技术合作。(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六、支持涉农企业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强龙担”助贷工程的通知》(冀农财发〔2021〕42)文件精神,积极实施农业产业化“强龙担”助贷工程,指导帮助全区21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好政策申报工作,帮助缓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力做好助农单位和金融机构对接以及涉农企业办理“强龙担”贷款的条件和流程工作。(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七、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优选广府现代农业精品园区、博远优质麦现代园区、现海葡萄现代园区3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重点打造,对进园区企业用地、税收执行区招商优惠政策,对园区涉农加工龙头企业争取国家政策补贴,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园区建设,形成规模效应,吸纳更多的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到园区建设中,推动三产同步发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八、支持种业创新发展。加强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增强种子企业对知识产权、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意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种子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支持种业创新发展,引导我区优势种子企业提高自主创新研发能力,积极与科研院所加强合作,提高自主研发新品种能力,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扶持种子研发企业成立联合体,对省级联合体给予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九、支持设施农业发展。重点打造滏阳河蔬菜产业带,加快培育现代设施蔬菜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新型蔬菜设施结构。充分利用好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永年区自博家庭农场200万元,新建占地50亩的设施蔬菜示范园,重点建设连栋日光温室、节能型日光温室,辐射带动全区拱棚叶菜基地生产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施蔬菜综合生产能力。对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支撑和培训,进一步促进蔬菜产业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十、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发展。通过争取国家、省、市支持畜牧养殖业加快发展的产业扶持资金、扶贫资金和农机补贴资金,实施生猪、肉鸡、蛋鸡等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推进规模养殖场生产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加快提升规模养殖场在环境控制、生物安全、生产方式、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先进、智能设施设备的应用水平,促进生产方式不断升级,实现精准化饲养管理,推进畜牧产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和生态并重型转变。(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十一、支持中央厨房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对全区经济有巨大引导和拉动作用的中央厨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办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十二、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积极与省、市相关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简化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评审程序,扩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申报冷藏保鲜设施。在张西堡镇葡萄主产区和蔬菜主产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中央财政资金采取“定额补助、规定上限”的方式。以实施主体为补助对象,按照单个主体不超过其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十三、加强产销对接力度。支持农业企业申请“二品一标”,推行合格证制度,完善标准化生产等措施,支持推介全区涉农企业参加农产品展示会、对接会、文化节等活动,特别是全国的农产品交流会,把永年农产品的优势宣传出去,逐步形成农产品基地规模化、农产销售不愁卖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十四、组织银企对接。召开专项银企对接会,引导金融机构聚焦重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新业态,开发专属金融产品,促进银企之间“零距离”接触。(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一、统筹疫情防控和支持合理购房需求。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搭建交易平台,做好网上售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示,为购房人提供在线远程看房、询价洽谈、选房锁房等服务,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为购房人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优化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将存量商品住房用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异地安置住房、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市场房源。房地产去化周期偏长的项目可将存量商品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避免重复建设。允许被安置人在货币化安置、异地实物安置、回迁安置中自主选择。(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三、充分保障引进人才的合理住房需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C、E类)来我区创业,在我区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对 A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B类、C类人才,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5年内每年报销最高5万元的租房费用;对 E类人才,由区政府分别给予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社保年限、居住证年限等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作为轮候批进行配租,如果在志愿填满的情况下仍未配租成功的,在下一次分配时直接列入优先批配租。(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满足房地产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减轻购房者负担。加大对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有效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人行永年区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五、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人行永年区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
六、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责任单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年区管理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楼预售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实施时限暂定至 2022 年底。(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八、优化房地产开发资金监管措施。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主体结构封顶和二次结构完成两节点中间,增加“二次结构完成一半”节点,以二次结构完成一半楼层为节点审核标准,节点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今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暂缓缴至年底。(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等绿色建筑项目,将项目评价时间前置,解决绿色建筑评价时间与项目融资需求不匹配问题,支持项目及时享受授信额度、信贷规模、利率定价等绿色金融政策。(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行永年区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推行“交房即交证”制度。推动测绘、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探索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在同批次开发项目中,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达到首批次集中交付50%以上的,给予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信用加分支持。(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促进交通运输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一、保完工,高质量完成在建路网建设任务。实施项目建设大会战,对交通在建项目明确责任分包、时间节点,建立推进机制。全力推进农村路网改造工程、107国道北延工程,加快建设滏阳河沿线农村路网改造工程,力争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加快推进省道S344尖永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早建成、早投运、早受益。(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二、保开工,推动新开工项目尽早实施。抓住河北省扎实稳定经济运行,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机遇,积极向上争跑对接,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2022年市定建设里程54.7公里,投资1.32亿元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再新谋划实施永年区乡村振兴暨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95.3公里,包括32条道路,涉及12个乡镇77个村街,估算总投资3.5亿元,全年计划完成农村公路改造总里程达144公里,完成投资4.82亿元。(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三、保发展,积极推进“十四五”期间成熟项目能开尽开。全面梳理“十四五”项目,强化政策举措,对投资规模大、运营周期长的项目,积极采取PPP模式进行运作,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路网建设。提供规划保障,结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尖永公路等项目列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项目实施提供政策保障,推动尖永公路改建工程、永年区路网提升改造工程等一批“十四五”规划项目尽早开工,确保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四、保畅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运转。严格落实货车通行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依托“运证通” A P P办理通行证,坚持能发尽发、应发尽发,实行全程线上无接触办理,做到即接即办、日申日结。客货运司机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五、保资金,加强项目推进和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稳投资、补短板的重要作用,高效推进永年区乡村振兴暨农村路网改造工程,确保2.5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尽早形成有效投资,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定期举办银企和项目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做好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六、保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年度任务目标。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压实责任,专班推进,确保交通项目顺利实施。对照任务目标,逐项细化分解,实施清单式、台账式管理,建立“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坚持“周调度、月通报”,确保项目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关于促进全区文旅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一、奖励创建国家级品牌的文旅企业。对新获评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达到国家3C标准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财政局)
二、支持文创企业发展。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加大文创开发力度,壮大规模,对新成立的文创企业,根据产品特色、文化影响力、营业收入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2022年度省级文创和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 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入围的文化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鼓励各类企业开发非遗类文化旅游项目,举办非遗类文旅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资金支持。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旅游演艺企业发展。对新成立的旅游演艺企业,根据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演出收入、纳税金额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文旅企业业务拓展。鼓励景区或乡村旅游点的住宿单位积极与机关企事业单位联系,接待符合规定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党建培训等活动。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设置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旅游景区、旅游住宿单位、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中小微文旅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邯郸银保监分局永年监管组、人行永年支行、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六、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七、出台优惠措施拓展永年旅游市场。支持文旅企业发放文旅消费券,鼓励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开展门票降价促销活动,促进文旅市场消费。鼓励基层工会利用会员会费购买符合规定的文旅产品和服务,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为会员购买“旅游一卡通”“文化惠民卡”等。(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
八、加大太极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力度。在广府古城景区的电子屏播放太极拳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省级非遗传承人的影像资料,宣传永年太极文化,促进太极拳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播放时间不少于总播放时间的1/3;在城区电子屏播放永年旅游资源宣传片,扩大永年旅游的影响力。(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广府园区、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支持企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一、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六、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简化项目用地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经市、区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土地出让后即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划拨供地合并办理流程,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预”证制度,“预”证在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后、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路由)后,经申请发放。凭“预”证办理地基处理部分施工、临时出入口、土方外运、降水、临时排水、围墙搭建、水电报装手续。(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企业可通过服务专区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税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
一、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积极开展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工作,指导、帮扶企业提升生态环境绩效等级。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二、实施“刚柔并济、审慎罚款”生态环境帮扶执法。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改革,充分利用分表计电、污染源在线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减少非必要现场干扰。加大执法帮扶力度,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督促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规范、全面自查整改环境隐患,将管理水平晋档升级、提高层次。坚持刚柔并济,严格执行“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恶意重大不罚、非主观故意不罚”和“恶意违法严惩重罚”差异化帮扶执法要求,以有力度、有温度的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今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同时,坚决做到帮扶多数、打击少数,对初次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企业免于处罚,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整改;对2次违法违规的企业,对其预警提示,并公开曝光;对3次违法违规的企业,视为恶意排污,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四、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协调推进工业园区及标准件园区规划环评审批,实行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对项目环评审批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助力项目加快审批进度,帮助基层解难题、提效率、优服务。(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局)
五、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组织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结合“三提升三促进”活动,进一步加大业务知识培训,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常态化深入一线,全方位“把脉”生产流程,逐工艺剖析排污状况,科学制定“一厂一策”,帮助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走绿色、高质量发展道路,实现污染物减排和经济效益双赢。(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科技支持全区经济平稳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积极争跑科技奖补资金。申报省、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后可申领5万—100万元补助资金;申报市科普基地,认定后可申领3万元奖补资金;申报省、市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后可申领5万—30万元奖补资金;申报省级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后可申领30万—100万元奖补资金;申报省级院士工作站,认定后可申领10万—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立项后给予20万—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二、建立健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全链条培育模式,开展常态化申报培训,分领域、分层次组织专家远程授课,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精准辅导企业查漏补缺,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第一批组织邯郸理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晨城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筛选一批影响力大、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好的企业,申报市级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申领省市奖补资金15万元,市级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后,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三、大力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运用省共建服务企业数据库,与税务部门从信息共享、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培训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鼓励我区企业争取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按照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总数的10%给予奖补,最高给予2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四、积极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券。组织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帮助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周期。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等每年可申领15万元省级科技创新券;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可申领10万元省级科技创新券。(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乡镇政府)
五、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推动技术、人才、项目等优质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产业化,对参加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永就地转化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创建。加强与北京科技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工程大学等高校院所合作,通过联合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帮助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智科技(河北)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河北省紧固件冷镦成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帮助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申报“河北省氟硅新材料科技开放合作平台”、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报“河北省节能配电变压器科技开放合作平台”。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科技技术创新平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10万—100万元的研发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工业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乡镇政府)
七、加大人才引培力度。针对企业人才需求,搭建精准对接平台,参加省、市举办的院士专家行、领军人才邯郸行等活动。帮助企业柔性引进高端科技人才,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针对性的培育创新英才。(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工业园区、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乡镇政府)
八、强化区领导精准帮扶。完善区领导包联体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科技帮扶,深入企业送政策、送信息、送技术、送服务,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加强对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合同成交额、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省对区、市对区主要考核指标和重点工作的调度督导。(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九、强化创新政策宣传落实。全面梳理惠企科技政策,编制政策汇编,开展“入企政策宣传面对面”等专项活动,联合区广播电视台线上开展每周一期的《科技大讲堂》,定期在微播永年、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科技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积极与财政部门对接沟通,加快奖补资金拨付,争取6—7月份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平台、科技研发专项等研发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广播电视台)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政策。对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可在档案存放地、工作地申报职称评审,首次参评可以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落实好“红灯”“绿灯”设置,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人行永年支行、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挖掘基层就业岗位。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统筹开发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岗位。鼓励大学生回原籍就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专业、学历限制,降低开考比例,视情况增加招聘次数。对到艰苦边远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落实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团区委)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永年支行、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各机关事业单位挖掘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博士研究生可采取选聘方式纳入事业编制。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事业单位和老师招录(聘)考试时间。保持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政府征兵办)
五、增加见习岗位。2022年征集见习岗位100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团区委、区工商联)
六、增加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七、加强困难援助。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建立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其就业创业。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永年支行、团区委、区残联)
八、优化招聘服务。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岗位需求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工商联)
九、强化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深入实施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开展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拓展并利用好在线职业指导资源,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赛事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区委)
十、做好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实施实名制动态管理,持续跟进就业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
十一、维护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妇联)
十二、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自2023年起,不再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责任单位:区委组织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规范做好档案转递工作。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学生档案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邮政公司)
十五、健全毕业去向登记服务。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六、推进落实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认可其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十七、加强青年就业服务。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区委)
十八、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推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九、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事业发展中,到基层一线去,为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新永年建功立业。(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甚至阻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备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二、全面推行减证便企告知承诺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7号)要求,对所承担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印发《邯郸市永年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永依法行政办〔2021〕4号)并贯彻落实,建立证明事项动态调整、清理等配套制度。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等“两单一书”文件,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外进行公示,确保企业明确了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各单位提交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筛查梳理,坚决杜绝企业遇到“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现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三、提升行政执法文明利企水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证件专项清理工作。科学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公共法律法规理论培训。开通行政执法监督热线,公开征集有关线索,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卷宗、一线暗访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针对企业的“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现象。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出台企业“免罚清单”,确保行政执法人性化,做到企业有诉必答复,切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作风。(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四、加大营商环境普法。成立普法讲师团,召集社会精英法律工作者参与,多方面多层次积极开展示范宣讲。加大对营商环境法治宣传主题月宣传,精准宣传,全面普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深化法律进企业、市场活动,在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优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五、优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联合全区律师事务所与工商联所属商协会开展“律所联协会”活动,深化“法治体检”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重点企业复工达产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对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做到“即日受理”“即日审批”“即日指派”,大大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做到应援尽援。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法润永年”微信公众号和“0310—6633148”电话热线开设法律咨询端口,利用新媒体形式进行法律援助宣传,为全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公证服务,优化企业知识产权设立、流转、权利救济、争议解决等过程中有关合同和保全证据等事项的公证服务,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公证机构主动配合银行等相关部门,为企业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等提供公证服务,帮助解决贷款难、融资难等问题。(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全区各律所、区工商联)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年区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永年区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永年区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永年区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年区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身健康。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令第687号)、《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25号)、《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2005〕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2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邯郸市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2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其种子、产品造成危害的植物、动物和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是指因有害生物的危害对农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
2.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将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全国范围内发生面积达到2亿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亿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万亩以上连片或者跨区域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2)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0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连片或者跨区域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在我区和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时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且对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3)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全市范围内(含我区)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全市范围内(含我区)发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在本区造成25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2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在本区内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且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4)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本区内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或者发生面积达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本区内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面积达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在本区内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省委和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市委和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控减灾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控制入手,坚持预防与控制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控灾。建立、完善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等。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气象局、区邮政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中铁北京局临洺关站、各乡镇政府等为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区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承办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和领导指示精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助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提出区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毗邻县(市、区)通报疫情;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区公安局:维护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实施疫区封锁和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区级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以及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按规定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资运输工作,保障应急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对区农业农村局移交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时,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助做好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以及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参照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由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验检疫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并负责制定应对技术措施、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区农业农村局和有关部门,在现有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基础上,建立健全覆盖全区行政区域的农业突发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网络。
各监测站点要明确专人负责农业有害生物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对发生在区内外和境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农业有害生物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或查询、分析,并对疫情是否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进行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和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预警。
1.预警分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监测分析结果,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对农业有害生物事件进行预警,按危害程度、紧急程序和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I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重大(II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较大(III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一般(IV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
2.预警发布。区农业农村局和各监测站点根据农业突发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相应级别预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农业农村局和预警地乡镇政府要加强监测,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掌握有害生物的发生趋势,落实防控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人员和物资调度准备,做好相应防控应急演练工作。
区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对预警乡镇农业突发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进行督导。
(三)信息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发布与预警依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监测站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主体。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当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当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当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本区进入应急状态后,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按照有关预案规定,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措施:发生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国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措施: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省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市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成员单位应当采取预案中的响应措施。
1.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外,其他区域应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同时要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工作。
2.依法对规定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
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4.区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
5.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6.事发地乡镇政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7.区应急指挥部应当选派专家赶赴事件发生地,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
(三)响应结束。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结束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
(四)信息通报与发布。信息通报与发布依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善后处理
(一)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灾后恢复。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疫情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三)社会救助。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受损害严重的乡镇,乡镇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救助工作,为恢复生产提供必要的技术与物资支持。
(四)奖励与惩罚。区政府对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农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疫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各乡镇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对农业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专业技能。
(二)物资保障。各乡镇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等物资。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供销企业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三)技术保障。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动态,对有潜在危险性的农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通信保障。各乡镇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通讯公司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五)经费保障。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或者按程序报批预备费解决。
(六)监督与演练。各乡镇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农业突发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潜在的威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进行培训,并结合实际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能力。
区农业农村局要对各乡镇政府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本预案实施期间,若因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出现调整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