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明白卡

发布时间: 2022-08-07 15:11:20      发布人:永年区政府办

  一、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

  (一)政策措施

  一般性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

  重点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

  (二)适用对象

  钢铁、建筑陶瓷、铸造、制药行业企业。

  (三)操作流程

  企业开展激励性绩效自评,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区生态环境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市级激励性企业清单。

  (四)兑现时间

  长期推进。

  (五)责任分工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时上报市局。

  区税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张跃飞  电话:0310-6608381

  二、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

  (一)政策措施

  今年2、3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

  (二)适用对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操作流程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不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非故意不罚是指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主动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对于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处罚的理由、证据和建议。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现场检查时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四)兑现时间

  至2022年9月30日前。

  (五)责任分工

  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和具体落实等职责。

  联系人:郝小杰  电话:0310-6608365

  三、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

  (一)政策内容

  今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

  (二)适用对象

  排放涉气污染物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在非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兑现时间

  至2022年9月30日前。

  (五)责任分工

  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科室业务指导、各环境监察中队具体落实。

  联系人:刘兴科  电话:0310-6608586

  四、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

  (一)政策措施

  协调推进工业园区及标准件园区规划环评审批,实行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对项目环评审批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助力项目加快审批进度,帮助基层解难题、提效率、优服务。

  (二)适用对象

  工业园区及标准件园区。

  (三)操作流程

  向工业园区及标准件园区宣贯法规政策,开展业务指导。

  (四)兑现时间

  至2022年底前。

  (五)责任分工

  区生态环境分局业务指导,工业园区及标准件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落实。

  联系人:郭亚星  电话:0310-6608016

  五、开展环保服务“三送两进”活动

  (一)政策内容

  成立帮扶组,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坚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帮扶导向,围绕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的政策标准、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切实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

  (二)适用对象

  涉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

  (三)操作流程

  不定期、常态化组织帮扶组对企业主动进行帮扶,对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帮助企业解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难点问题。

  (四)兑现时间

  至2022年底前。

  (五)责任分工

  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业务指导。

  联系人:刘昊巍  电话:0310-660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