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减免市场主体费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一、政策内容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二、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操作流程
1.用水、用气: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当地供水、供气单位申请缓缴费用,费用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欠费滞纳金。
2.用电:向用户所在的供电单位申请。具体材料及流程待主管部门文件明确。
四、兑现时间
用水、用气:由当地政府确定,不少于6个月。
用电: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
五、责任分工
用水、用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用电:区供电公司
六、联系方式
用水“欠费不停供”:郭春更 13831077178
用气“欠费不停供”:裴康0310-6835313
用电“欠费不停供”:闫占涛 0310-6793292
02免除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一、政策内容
对承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在我区中高风险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区域后2个月内完成。 二、适用对象
承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操作流程
1.承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用于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减免的按要求给予办理。减免事项审批公示后,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
2.承租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办理。
四、兑现时间
暂定至2022年底。
五、责任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局属监管企业租金减免政策面上的宣传解读工作和减免汇总有关工作,指导局属监管企业单位落实房租减免政策。承租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区财政局结合职责分工负责,涉及住建部门部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具体落实、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方式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陈煜 13343000700
98
永年区财政局 宋 冬 0310 6820981
03减免出租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内容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适用对象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出租人。
三、操作流程
由纳税人向房土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
四、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04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一、政策内容
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适用对象
购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三、操作流程
(一)符合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申报缴税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二)资料或电子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纳税人申报。
(三)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兑现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05降低二手车买卖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适用对象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三、操作流程
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享受该政策
四、兑现时间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06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政策内容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
二、适用对象
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三、操作流程
1.已按照文旅部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2.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3.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4.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
四、兑现时间
自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五、责任分工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柴刚涛
联系电话:139300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