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公报
HANDANSHI YONGNIANQU RENMIN ZHENGFU GONGBAO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第2号(总第10号)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年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年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17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8
永年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推进“证照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改革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结合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按照“把住底线,快速审批,批后严管,信用惩戒”的原则,由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业务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核查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四条 全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告知承诺事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和公布,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行告知承诺的,直接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由审批部门研究提出建议,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第五条 审批部门会同业务监管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文本。审批部门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具体审批条件,业务监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供事项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告知承诺书文本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告知承诺书文本可参照本办法附件制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业务监管部门的核查办法;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申请人现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对于申请人在“信用中国”平台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曾作出不实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或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七条 申请人根据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承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并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要求,向审批部门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一并纳入审批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承诺,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允许申请人撤回承诺申请;法定代表人或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申请人须重新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一般应在审批后2个月内(省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时限更短的从其规定)完成对被审批人履诺情况的核查。在日常监管中对通过告知承诺审批的被审批人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的被审批人平等对待,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第四章 违诺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被审批人失信信息逐级推送至“信用邯郸”平台:
(一)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业务监管部门告知审批部门应撤销审批决定的。
第十三条 业务监管部门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后,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将被审批人失信信息逐级推送至“信用邯郸”平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审批和业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行政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职责部门承担。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被审批人)承担。
第十五条 审批和业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管理过程中,适用《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冀办字〔2019〕4号)和《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邯办〔2019〕13号)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XX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附件
XX部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年〕第 号
(一式两份)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XX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永年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XX部门就XX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本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
(二)
(三)……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二)
(三)……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向xx部门xx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xx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xx部门xx窗口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在本告知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审批部门应直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前,不得从事 (行政审批事项)活动。
七、核查办法
XX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在XX部门(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无特殊规定为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逐级记入“信用邯郸”平台,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年 月 日,收到XX部门 (行政审批事项)编号为 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批部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年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永年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年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区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区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政府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举报。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下达给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储设施容量:粮食仓容在0.5万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具有小包装散存能力;
(二)具有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符合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贷款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组织开展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防范化解粮食储备风险隐患,提高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区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采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区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支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区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或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上级政策和市场价格核定。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的意见后制定。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储存情况适时提出轮换意见,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在达到储存年限前,提前下达轮换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轮换。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经过检测。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区级储备粮进行检测,对库存的区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粮食按收获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玉米和稻谷3年;食用植物油按生产加工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次的具体轮换方式,由承储企业向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通报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
第三十三条 因区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请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并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同时通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请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损失损耗、价差风险)实行定额包干,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核定后,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区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提取10%(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由区统筹使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设立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轮换的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风险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区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弥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四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挠。
第四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
第四十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农发银发〔2013〕73号)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永年区支行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9日区政府印发的《永年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19〕-11)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邯政办规〔2021〕4号)精神,加强全区药品安全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快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发展和安全协调并进、互促共赢的局面,为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新永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落实政府、部门、企业等各方责任,解决影响药品安全和制约医药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2.坚持“四个最严”。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作为药品工作的根本导向,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3.坚持专业监管。突出药品监管专业属性,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技术支撑机构、监管制度机制建设,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坚持创新发展。认真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激发医药产业活力和创造力,努力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5.坚持社会共治。统筹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药品安全工作,有力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三)总体目标。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保持药品监管人员数量相对稳定,药品监管执法队伍专业能力水平明显提升。加强药品监管创新,充分落实智慧监管,药品检查检验、稽查执法等工作基本实现数字化、信息化,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现新突破,医药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药品零售企业连锁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打造国家、省内、市内医药产品知名品牌,生物医药和中医药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显著增加。
二、坚守安全底线,加强药械监管
(一)严格药械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突出对购销渠道、高风险产品、冷链储运等重点要素的监管。使用环节,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购进药品、使用无证过期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隐患排查,定期开展风险研判,通过多维度多层级风险会商、重点风险专项会商、突发事件应急会商、部门协同会商等方式,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各级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培训和应急物资准备,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监管责任,加大打击违法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从重处罚等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严厉处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依程序提起诉讼。(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推进药品追溯系统建设。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建立药品追溯系统的要求,加强药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实现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全部加入河北省药品追溯系统并及时准确上传数据,实现药品来源可查,重点管控药品去向可追。(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五)强化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探索建立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推行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失信性质恶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法定责任,确保药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七)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增加监测哨点,加强监测评价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高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及综合分析评价等能力。(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支持企业创新,推进医药产业发展
(一)推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开展经典名方等研究和应用,开发中药新品种。支持中药生产企业、中医医疗机构向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中药制剂品种,成为药品注册持有人。支持现代中药、生物医药企业发展,配合省、市打造国内知名中药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提升仿制药品质量水平。配合省、市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重点仿制市场潜力大、临床急需的国外专利到期药品。加强与省、市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沟通配合,积极推进我区企业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全面提升仿制药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配合省、市支持优先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推荐临床优先使用。(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配合省、市加强对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理解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把握药品行业发展大趋势,对企业临床前研究和项目立项予以前期技术指导,指导企业科学确定发展方向。配合省、市持骨干企业联合产学研各方,建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支持行业学会、协会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和供需平台,服务产业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鼓励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按照省、市有关政策,鼓励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与国内大型企业联合,提升企业规模,借势发展(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卫生健康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鼓励医药企业与大型医疗机构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培训中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鼓励支持我区具有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大产品开发和品牌培育力度,提升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配送服务,给予疫苗冷藏运输专用车辆城区通行便利,确保疫苗及时配送和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五)简化药品经营资质审批。认真落实省、市政府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全面实施“一企一照”改革,推进药品经营准入与准营一体化。允许“一照多址”,对药品经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申请在总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六)强化产业标准创新引领。配合省、市,鼓励医药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医药产业标准制修订,引导我区医药企业研制实施先进企业标准、医药行业社会团体研制国际领先的团体标准,助力医药行业“走出去”,加快道地中药材生产加工等方面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推动中药材标准化生产。(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鼓励支持医药企业创新,加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做好医药领域高知名度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培育申报工作。对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新注册国家地理产品商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商标、专利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安全责任。各乡镇、区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保障药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履行药品安全法定职责;保证药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做好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坚持以安全促生产,寓服务于监管,提供多部门、多角度的帮扶措施,为医药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规范认证和人员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强化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加快产业项目落地,激发产业创新动能,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保安全。
(三)推动社会共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药品安全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实施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和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支持新闻媒体有序开展药品安全舆论监督。支持药品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
(四)加强评议考核。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药品满意度测评。建立约谈制度,对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重大药品安全风险的,区政府或者区食药安委对其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及整改情况纳入药品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