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6-30 17:27:21      发布人:民政局

 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永年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永年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殡葬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
为加强我区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2.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3.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
2. 定期检查: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乡镇(街道)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总数不少于30个。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邯郸市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四)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为加强本区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邯郸市地名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
    标准地名: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
    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
    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各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数字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联合:不定期组织工商、城管、邮电、旅游、交通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检查。
    规划竣工:对建设工程结合规划竣工验收进行地名标志的查验,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建设工程项目:①居住区;   ②商务办公建筑物(群)及商品住宅建筑;③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机场;④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⑤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⑥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浏览地。
    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
四、规划竣工验收检查一般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提出地名标志查验申请。申请地名标志查验需提交以下材料:①地名标志查验申请表;②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③地名标志照片(电子报件)。
    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居住区、建筑物的正门或主出入口、道路的路口等)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
经查验,由上述执法机构出具地名标志查验结果通知书,明确查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或接受处罚后重新申请地名标志查验。
五、监督检查措施
    数字城管巡查机制;各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罚款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应当更名的建筑物名称,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更名手续的,处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审定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发行,并可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