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
||||
|
|
|
|||
|
(三)殡葬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
为加强我区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2.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3.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 2. 定期检查: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乡镇(街道)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总数不少于30个。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邯郸市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