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 郸 市 永 年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HANDAN SHI YONGNIANQU REN MIN ZHENGFU GONGBAO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第3号 (总号:3)
目 录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的通知………………………………………………………………………(5)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29)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通知………………………………………………………………………(32)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区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43)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63号)要求,区政府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就保留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决定如下:
一、保留2017年12月31日以前区政府规范性文件28件,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26件。其中,属通告类的,有效期为2年;属其他文种的,有效期为5年(文件有规定期限的以规定为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二、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废止,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附件:1.决定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保留的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附件1
决定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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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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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永年区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政字〔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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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实施意见》 |
永政字〔2017〕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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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印发《永年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永政字〔2017〕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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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印发《永年区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暂行规定》的通知 |
永政字〔2017〕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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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 |
永政字〔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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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统筹推进全区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永政字〔201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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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开展建成区散煤清零和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通告 |
永政告〔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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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永年区段保护范围的通告 |
永政告〔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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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对全区“散乱污”及标准件企业偷排偷放非法生产实行公开举报的通告 |
永政告〔2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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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严禁违法建设销售买卖农村住宅楼的通告 |
永政告〔20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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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印发《永年县残疾人保障规定》的通知 |
永政字〔2016〕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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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印发《永年县“超用加价”农业水价改革项目区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永政字〔2016〕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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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印发《永年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字〔201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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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印发永年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永政字〔201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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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印发《永年县抗洪救灾款物发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字〔2016〕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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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印发《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字〔201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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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印发《永年区“煤改气”用户冬季采暖期用气补贴方案》的通知 |
永政字〔201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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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印发《永年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
永政字〔201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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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印发《永年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永政字〔201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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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关于印发永年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4〕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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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印发《关于设立出口退税周转金鼓励出口创汇扶持办法》的通知 |
〔2014〕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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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印发永年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4〕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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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
永政告〔20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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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严厉打击沿街沿路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 |
永政告〔20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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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
〔2013〕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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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印发《永年县砂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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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重新调整限价商品房申请准入条款的通知 |
〔2013〕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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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印发《永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3〕108号 |
附件2
决定保留的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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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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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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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印发永年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7〕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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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突击月活动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7〕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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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印发永年区2017年“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7〕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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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印发《河北永年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7〕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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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印发永年区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7〕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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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印发永年区水价调整补偿机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7〕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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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发关于推行群众办事“一趟清”和“不见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7〕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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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意见 |
永政办字〔20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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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印发《永年县城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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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印发《永年县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及7个专项预案》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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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印发《永年县重特大救助办法》和《永年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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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印发永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6〕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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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印发《永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和《永年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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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印发永年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
〔201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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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河北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的通知 |
〔201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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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印发《永年县小型水利工程明确产权及发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永政办字〔201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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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印发《永年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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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印发《永年县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 |
〔20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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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印发《关于加强林木管护防止点火毁树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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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于印发《永年县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4〕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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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印发《永年县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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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于印发永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4〕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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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
〔201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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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印发《永年县工伤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3〕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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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印发《永年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60号 |
关于印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8月17日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施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中国共产党永年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四个加快”“六个扎实”“三个扎扎实实”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全面做好稳增长、调结构、治污染、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美丽永年、经济强区而奋斗。
三、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中共永年区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确保中央、省、市指示精神及区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人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能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及区委的决定,加强对全区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九、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开展工作,并接受办公室主任领导。
十、区长出国考察、离岗学习或其他原因不在岗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十一、区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永年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奋力开启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区、美丽永年新征程。
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增强政府科学决策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
十四、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结合永年实际,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精准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金融、财税、投资等各领域改革,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做大、做强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经济发展动力和内在活力。
十六、加强治理环境污染,持续推进大气、水和土壤综合治理,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努力建设绿色美丽家园,致力于打好蓝天保卫战。
十七、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强化公共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八、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公共服务效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向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部门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区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永年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区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会签;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凡区级重大项目安排、动支预备费、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部门提出、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十五、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决策的效果预期、资金使用、社会稳定、法律纠纷等进行风险评估,对决策的主体、程序、要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的开放度和实效性。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执法检查等信息,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线上“一网通办”和线下“只进一扇门”,推进“最多跑一次”向基层延伸,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
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围绕区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区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发布会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推进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预决算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减税降费信息公开、扶贫工作信息公开、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就业创业信息公开、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增强公开实效,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推动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发挥好区长公开电话作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诚信为本,创建诚信机关,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区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十八、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报请市政府和区委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加强区政府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区政府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由区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旁听。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区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决定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四)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及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讨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
(五)讨论通过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讨论决定向市政府、区委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和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应由常务会议审议的奖励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同志参加,或者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分工或受区长委托召开,特殊情况由分管副科级以上干部受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委托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向区长请假。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并将书面请假单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汇总。
四十四、提请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会议议题涉及到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四十五、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考核,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四十六、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要副区长列席的,由区长确定。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议活动时间,减少参加人员,节省经费支出,严格审批程序。贯彻国家部委、省市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由区政府部门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经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报请区长审定。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报区长批准。性质相近、内容交叉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市工作会议直接部署到乡镇一级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重复部署;能以电视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的,不再集中开会。认真落实“无会月”制度。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区长出席的会议,可安排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区政府其他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分管部门以外的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邀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区长批准。
五十、区政府各部门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要分解落实责任,尽快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发公文,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等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要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性,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要求,符合永年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等报送的报告类公文,除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反馈外,一般性的工作报告只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知。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等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或提交相关会议审定。
五十二、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等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实行封闭运行,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五十三、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不得圈阅,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和签名视为“已阅知”。
五十四、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发。
五十五、区委、区政府联合行文,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由区长签批后,报区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区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五十六、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拟发公文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主办部门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依据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初审,重点审核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由分管副科级以上干部批转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一般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后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界定标准,由代拟部门在报请区政府审定时提交保密审查、规范性文件认定及政府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的初步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副科级以上干部批转到区法制办。区法制办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依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按程序报批。
五十七、充分发挥区政府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公文审核作用。需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分管副科级干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批示。报请区长审批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科级干部审核,经相关副区长把关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
五十八、加强对区政府发文的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未列入区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的事项,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区政府报批。除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发文外,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发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能以便函或白头印发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同一性质、事由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数量,不涉密文件一律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区政府办公室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OA)系统,使用电脑端和移动客户端设备接收和处理公文。鼓励各部门利用电子办公系统报送各类文件,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十章 工作协调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部门领导要主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综合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由主管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区长或分管副科级干部协调解决。涉及两位分管副区长的,由排名靠前的副区长牵头协调。需由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由有关综合部门提出议题,按程序上报。
六十、各乡镇之间经会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其性质和内容,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区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绝不搞小圈子、小团体,绝不妄议中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二、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应经区长批准。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永外出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会议、学习、考察等活动,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区委请假;自行组织活动或因私外出、休假等,经区政府批准后,需提前3天向区委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假,并说明情况。以上离永外出需填写《乡镇政府和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报告单》,如有相关活动安排,一并附上。
六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区对外开放需要安排区领导因公出访,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访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访,一般一年内不超过1次。
六十七、区长、副区长会见外宾活动安排,由接待单位向区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区政府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区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各部门和各乡镇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市、区实施办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简化公务接待,安排公务接待活动要简约、俭朴,严禁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禁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庆典、节会等活动。坚持节俭办会,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在城区内考察指导工作,一律不安排餐饮。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四、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区政府批准;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五、区长、副区长因公出访,经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系统部门科级干部因公出访,事先书面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因公出访,经区外事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长审批。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出访,经区外事部门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副职因公出访,经区外事部门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七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
公 告
永政规〔2018〕1号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由区政府统筹抓总,区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工作专班具体承办,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汇总上报,乡(镇)和区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公安、民政、人社、维稳、信访和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协作配合。人社局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登记采集;人武部负责现役军人家属登记采集;民政局负责其他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登记采集。根据需要设置集中采集点和分散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
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村或区直单位)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至2018年12月1日前完成。
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政府机构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63号)等要求,决定对我区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标。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形成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体管用的制度规范体系,为国家、省、市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扫清制度障碍,形成立、改、废、释并举的常态化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二、清理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现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具体包括:
(一)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乡镇及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需清理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范围包括:区政府《关于保留区政府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永政字〔2017〕39号)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部署阶段性任务的文件;已明确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文件。
三、清理重点
重点清理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著名商标评比认定实施特殊保护、有碍国家省市改革决策落实、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二)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三)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四)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五)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七)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八)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九)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十)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十一)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十二)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十三)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十四)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十五)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十六)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十八)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十九)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违法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或环节。
(二十)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
(二十一)其他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当的文件。
四、处理方式
(一)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以著名商标评比认定实施特殊保护的;
4.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规范任务已完成;
2.调整对象已消失;
3.管理方式已转变;
4.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5.年代久远的。
(三)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
1.文件部分内容存在第(一)项情形的;
2.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文件未作相应修改的;
3.文件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修改完善的;
4.同等效力的文件之间不协调、不一致的。
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确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继续有效。文件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的,应当继续有效。
五、清理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8年7月20日前)。区政府、乡镇及区政府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清理中,要根据清理范围梳理形成清理目录,确保一件不漏。要按照分类处理要求认真评估,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公开征求清理意见等方式进行,形成初步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起草实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区法制办。
(二)报送审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区法制办将乡镇和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与部门有不同意见时主动与部门沟通,达成一致,综合提出拟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由区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区委办。
(三)决定公布阶段(2018年8月10日前)。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形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乡镇和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乡镇和区政府各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区委与政府及其办公室联合制发文件的清理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决定。清理结果,一般采取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方式,也可以将废止目录、宣布失效目录、修改目录一并公布。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修改完成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修改工作的,视为废止。
(四)报请备案(2018年8月15日前)。区法制办汇总区政府、乡镇及区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连同清理工作报告一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六、清理分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法制办审核;部门联合起草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清理。起草实施单位或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七、清理要求
(一)周密组织。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进度和质量。区政府督查室、区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18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开门清理。各乡镇各部门在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务求实效。做好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衔接,利用好历次清理和专项清理的成果。要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时间节点扎实推进,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任务。
清理工作完成后除形成专门报告外,需填写相关表单,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
附件:1.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拟“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5.拟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年区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 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永年区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7日
永年区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老旧小区在安全设施、市政配套、环境治理等功能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邯郸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64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并制定该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市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区委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努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全面解决老旧小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利用三年时间(2018—2020年),完成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使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得到明显提升,为广大居民营造整洁、有序、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善民生“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坚持以居民为主体,调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全过程,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形成“市级统筹、县级组织、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响应需求。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坚持群众主体地位,服务群众需求,对小区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进行适度改造提升。
(三)示范引领,政策扶持。科学制定并优化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力求设计方案精细化,充分体现小区人文特点,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重点打造样板工程,引领示范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四)创新机制,治管并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能,指导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组织。在逐步引进物业企业进驻老旧小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老旧小区管理模式,实现小区后续管理的正常化、专业化,保持改造效果。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范围。老旧小区指房屋建造时间较久,一般为2000年(含)以前建造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不含近5年内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房屋的小区,不含涉及国有企业“三供一业”改革的住宅小区。
(二)改造内容。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包含安全问题改造、居住功能提升及环境整治三个方面:
1.安全问题方面:集中解决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和外部环境四类功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包括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实施电气改造、规范燃气敷设和改造消防车道、电梯、二次供水、路灯、井盖、甬道、围墙、阳台及外檐、严损房屋、维修平改坡屋面等。
2.居住功能方面:优化和完善老旧小区各项设施,补齐功能短板,包括老旧小区增设加装电梯、房屋修缮、规范楼内管线、排水管网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安装体育锻炼器械、维修补建楼门牌、建设停车泊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邮政服务场所及智能信报箱、规范户外供热设施等。
3.环境治理方面:整治环境卫生,提升绿化水平,实现小区干净、整洁、有序、美观,包括完善环卫设施,取消垃圾道、垃圾房、垃圾池;修补破损地面,清理小区私搭乱建,恢复绿地,提高小区绿化率;粉刷小区墙面,清除小广告,设立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整理通信、网络等线缆,优化小区整体环境。
(三)实施步骤。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分三步。第一步:2018年,对全区老旧小区进行全面摸底,建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甄选出具有代表性的老旧小区作为首批改造示范项目,启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年底前完成总改造项目的20%。第二步:在总结示范项目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全面启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年底前累计完成总改造项目的70%。第三步:开展疑难困难老旧小区改造攻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
(四)组织实施。改造项目实施坚持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科学制定改造方案,强化统筹,形成科学的施工流程和管理机制,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各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质量责任,确保改造项目质量达标。
1.制定方案(2018年7月10日—7月20日)。由区政府主导,各乡镇政府结合小区居民意愿, 确定改造内容、资金来源及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制定小区改造方案。
2.组织施工(2018年7月21日—2020年11月30日)。按照小区改造方案,严格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工程设计、造价咨询、财政评审、工程招标和施工,实施的改造项目应统筹安排,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流程,提高改造施工效率。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确定2个老旧小区改造示范项目,积极借鉴外地经验,边实施、边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寻求解决办法。通过示范项目取得经验,保证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优质、稳妥推进。
3.竣工验收(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施工期间要通过招标选定工程监理,把好工程质量关,项目完工后由区政府组织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等单位,按照年度任务目标共同验收。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以及通信等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的改造任务,合理安排改造时间,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各自整治任务。
4.落实管理。乡镇政府要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未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辖区居委会可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改造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应由业主自行负责,按照物业管理单元网格化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政府奖补资金参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33号)执行。
(五)资金政策。
1.建立健全可持续资金筹措机制,由居民、社会、产权单位、政府多方筹措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组织居民、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资金来源可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居民共同收益、捐资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研究制定支持引导政策,通过购买服务、新增设施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导专业机构、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2.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邮政、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设施产权归属,落实改造责任,通过直接投资、落实资金产权收益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3.老旧小区属于由单位分配给职工居住的,鼓励原单位捐资捐物共同参与改造。政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无产权单位管理、居民或原产权单位无力承担且无维修基金的,可由政府出资,纳入财政预算。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主管主任、区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区住建、财政、规划、审计、城管、公安、旅发委、工商食药监、国税、质监、邮政、教体、民政、国土、交通、广电网络、移动、联通、电信、华燃长通、供电等职能部门和临洺关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建局主管副职担任,负责日常协调督导工作。临洺关镇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临洺关镇政府:尽快划分各社区居委会管理范围,将老旧小区按区域纳入管辖界限。指导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组织;结合小区居民意愿, 确定改造内容、资金来源及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制定小区改造方案,同步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做好城中村改造和村民住宅楼等老旧小区改造的具体工作。
2.区住建局:负责协调督导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和指导工程招投标工作。牵头做好老旧小区燃气、供热、供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管网改造工作;组织对老旧小区路灯进行检查、维修、更换,并按照标准指导验收工作;组织对楼间甬路、井盖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维修,并按照标准指导验收工作。做好商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的具体工作。
3.小区各原建设单位:负责各自牵头建设的职工住宅楼、家属楼等老旧小区的改造工作,同步做好小区物业管理。
4.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5.区规划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美丽街区改造规划以及房屋规划改造等工作。
6.区审计局:负责对省、市、区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7.区城管局:指导开展治理私搭乱建、侵占绿地、乱堆乱放和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指导开展老旧小区增绿补绿等工作。
8.区公安局:负责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区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对消防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及综合判定,指导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指导验收工作。
9.区旅发委:负责老旧小区文化内涵提升工作。
10.区质监局:指导组织电梯维修、改造,并按照标准指导验收工作。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11.区邮政局:负责信报箱更新补建、安装的指导、推动、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12.区教体局:负责配建老旧小区健身器材及验收工作。
13.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社区办公、社区服务用房的改造,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4.华燃长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内立管、灶具连接管、庭院管网改造工作。
15.供电公司:负责产权范围内老旧线路和配电箱使用状况的检查、维修工作,并按照标准指导验收工作;负责楼道公用照明设施的表计安装以及管辖范围内表计前供电线路的整理规范。
16.广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有线电视线路和各种通信线路的整理规范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区级财政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整体投资的50%,用于引导和奖励工作思路好、改造效果佳、群众满意度高的示范试点项目,激发群众与社会的参与热情,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用到实处。
(四)严格任务考核。加强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落实的巡查督查,建立月通报、季排名、年考核制度,确保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顺利推进,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加大问责处理力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报纸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改造的必要性和改造成效,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改造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