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15日 星期三

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年县政府信息公开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8         发布人:政府办

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年县政府信息公开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 2010 ] 7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永年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永年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永年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永年县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永年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敝

    第四条  县政府本级及各乡镇、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l、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县政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或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县政府各部门除网上公开外,还应当以政务公开栏、政府刊物或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2、公一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永年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术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单位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也可以通过公众信息网或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一个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公开权力人要求公开多项信息的,应当分别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七条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应及时登记。

第八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牙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永年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本级保密机构人员与经办单位负责人、单位信息审核发布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信息、审核发布人员负责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L、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2、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永年县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全县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和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对互联网上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网络新闻发言人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永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以县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2、以县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3、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有关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