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邯郸市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邯郸市永年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邯郸市永年区知识产权局、邯郸市永年区商务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邯郸市永年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全区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全区有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推进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
(十六)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全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照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并对重大安全违法案件进行稽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照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二十)推进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二十一)拟订全区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二十二)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研究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全区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二十三)牵头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四)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酒类流通发展进行指导。
(二十五)拟订全区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安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全区商务运行情况,承担全区商务系统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六)承担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为所属企业搞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十七)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区级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质量抽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品(水果部分除外)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果品质量抽检。
食用农产品、果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三个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依法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五)与区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教育体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和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提案、信访稳定、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编制全区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商务工作安排建议。承担商务运行综合分析、政务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协调商务领域改革。承担商务领域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务课题调研的协调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指导推进所属企业改制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保值增值;负责所属企业解困及所属企业需要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检查督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纪律、工作完成等情况。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和讲话的起草工作。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协调重大宣传活动。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科技和财务股。拟订实施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区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科研管理、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协调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外汇等政策。
(五)市场监督管理股。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和协调联系工作。负责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六)食品药品综合协调股。拟订推进国家、省、市、区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区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股。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析掌握食品生产、流通、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等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流通、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任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生产、流通、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任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区本级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区本级餐饮服务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九)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省、市委托对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生产环节的监管事项。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省、市委托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中药饮片专营批发企业等监管事项。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省、市委托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事项。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妆品分类规则。负责省、市委托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检查事项。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负责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承接上级组织指导查处全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拟订区本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全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纤维标准,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计量工作。承担全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全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负责标准化工作。拟订全区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地方标准和对标采标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市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区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对全区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协调、督办、反馈结果;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维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维修及售后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理维修争议的申诉事项。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股。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组织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启动及其相关推荐工作。承担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负责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指导、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等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化建设。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相关工作。承办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优先审查推荐。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商标注册受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广告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四)价格监督管理股。组织指导全区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区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区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十五)大气污染防治及安全管理股。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区燃煤和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燃煤和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成品油、煤炭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指导股。负责区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
(十七)商贸流通股。研究拟订全区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商品市场标准化和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构建中小微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提升;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拟订全区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负责提出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完善国内贸易市场组织体系;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流通方式发展,促进流通标准化和现代流通技术进步;
(十八)市场运行消费促进股。牵头推进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商业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牵头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承担全区商务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生活服务业)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商贸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流通工作;对拍卖、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推动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管理12312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按有关规定拟订酒类流通规划和政策,负责酒类流通发展和促进工作。
负责内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区内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承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蔬菜、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负责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监测分析全区商务运行情况,承担全区商务系统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九)成品油流通股。组织拟订加油站和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设机构:
(一)稽查大队。主要负责查处和指导涉及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类违法案件:组织协调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协调、查处查办、督察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拟定全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全区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等工作;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二)17个市场监管所:城区市场监管一所、城区市场监管二所、城区市场监管三所、标准件市场监管一所、标准件市场监管二所、标准件市场监管三所、西苏市场监管所、界河店市场监管所、西阳城市场监管所、永合会市场监管所、刘营市场监管所、刘汉市场监管所、讲武市场监管所、大北汪市场监管所、广府市场监管所、广府园区市场监管所、张西堡市场监管所。
市场监管所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场规范管理、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价格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方面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基础性监管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
